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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682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审批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暂行)的通知》(辽金[2009]68号)
第十一条  省政府金融办依照辽政发【2008】42号、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开业、变更和终止。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辽金办发【2012】9号文件第三条,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向县金融办上报申报材料,经县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送市金融办备案。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注销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文件第五章监管变更终止和风险防范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向县金融办上报申报材料,经县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送市金融办备案。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注销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代办点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方式等事项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6号文件第四条将小贷公司金融办申请代办点,由金融办审批并核发批复文件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并出具审批文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公司等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指引(试行)辽金办【2008】11号根据《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指引如下第二条开业申请要件里的第13、14条,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向县金融办上报申报材料,经县金融办审查。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审批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设立事项的初审                                                      【地方性法规】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金办发[2009]68号)
第十九条 各市金融办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核工作,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筹建和开业。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三批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33号,第三批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权限目录中第四项 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设立初审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试点县(市、涉农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上报试点申报材料,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省政府金融办。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事项的初审   【地方性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辽金办发[2012]9号)                                                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新主发起人从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外产生,须由市、县(区)两级政府出具同意变更并承担相关的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的审核意见后,报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其他行政权力 准许小额贷款公司迁入的初审   【地方性法规】 《关于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股权变更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辽金办发[2012]9号)                                                   第三条第一款 在跨区迁址时,除满足地址变更的要求外,还需要提交名称变更申请及迁入地所在县(区)政府同意的审核意见。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其他行政权力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                                              第六条  申请设立企业性质的担保机构,须向拟注册地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经市政府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其中担保机构分立或合并、分支机构注销或合并事项需同时提交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意见。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第十六条第一项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责任:(1)受理经县区金融办初审通过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事项申请;(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及决定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其他行政权力 省、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初审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辽财企〔2010〕711号)
第十条  各市上市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规范性文件】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第四批市级行政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3]10号)                   第十六条第三项   省、市政府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初审
盘山县金融办公室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上市专项扶持资金文件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初审责任:(1)自正式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上市专项扶持资金文件材料之日起,会同市财政局在规定时限内对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上报省政府金融办和省财政厅。
3.监管责任: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10 其他行政权力 小额贷款公司终止业务范围初审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2009]68号)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由各市金融办采取约见高管谈话、质询、警告等监管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省政府金融办采取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监管措施,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涉及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文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其他行政权力 融资性担保机构重组和市场退出初审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
第二十八条  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其中担保机构分立或合并、分支机构注销或合并事项需同时提交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意见。省政府金融办在1个月内批复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担保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在1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向所在地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出具审核意见后,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应分别自收到担保机构完整的解散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意见或做出是否批复的意见。担保机构被批准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盘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1.公示办理条件及程序责任:公示终止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受理责任:受理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解散申请;申请资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无关的材料;不符合相关条件及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及决定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终止许可相关条件,或者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达到撤销许可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初审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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