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国土资源局便民事项目录
盘山县国土资源局便民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394号令) 第二十一条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盘山县国土资源局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告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县级征收的适用矿区类型等,减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环节责任:审核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矿业权人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3.决定阶段责任:下达缴存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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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行政审批权(第一批)和免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第28项)》(盘政发〔2011〕20号) 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下放至盘山县、大洼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辽滨沿海经济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盘山县国土资源局代盘山县政府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集中办理。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意见,作出预审决定,出具预审意见。 4.送达责任:送达预审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预审意见执行情况。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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