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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规划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539
盘山县规划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3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1)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2)对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1)因建设项目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当先依法调整规划再审核项目选址。(2)征求意见:在进行选址审核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3)对于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4)听取意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5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6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权限内)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2006年5月27日)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函给申请单位;(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4、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核发《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5、事后管理责任:行政机关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管,对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7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批准。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签发审批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8 行政许可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批准。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签发审批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9 行政许可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批准。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签发审批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10 行政许可 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1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核发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颁布)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验线。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要求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12 行政许可 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的批准、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公利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06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授权或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测绘成果的接受、整理、建档、保管、提供等工作。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13 行政许可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详细规划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和设计方案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查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查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委会审定,申请政府批复。
4.公示环节: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14 行政许可 确定本行政区域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实施单位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06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或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
3.确定环节:根据上报材料,确定本行政区域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实施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盘山县规划局 1. 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审查发现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违规行为(1)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罚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盘山县规划局 1. 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审查发现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违规行为(1)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罚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盘山县规划局 1. 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审查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违规行为(1)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罚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规章】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2年7月2日颁布)
第四十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规划局 1. 受理责任:通过举报、审查发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违规行为(1)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2)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调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规事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罚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1.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2.对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
(二)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建立地理信息系统,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3.对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一)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二)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经批准,在测绘活动中擅自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4.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5.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6.对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7.对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8.对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9.对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10.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11.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不汇交的,对测绘项目出资人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12.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13.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14.对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15.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或损坏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行为的处罚 16.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离境;所获取的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二)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行政处罚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1996年9月4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1996年9月4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1996年9月4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1996年9月4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1996年9月4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四)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个人查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2006年5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2006年5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对未取得相应等级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地图编制活动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地图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全部地图,并处测绘约定报酬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2.对未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印刷、出版、制作地图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印刷、出版、制作地图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地图,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有关地图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印刷、出版、制作地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3.对错绘或者漏绘国家、省、市、县行政区域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地图,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有关地图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一)错绘或者漏绘国家、省、市、县行政区域及行政区域界线的;(二)地图产品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地图内容表示规定或者技术规范的;(三)地图的现势性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错绘或者漏绘国家、省、市、县行政区域及行政区域界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4.对地图产品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地图内容表示规定或者技术规范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地图,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有关地图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一)错绘或者漏绘国家、省、市、县行政区域及行政区域界线的;(二)地图产品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地图内容表示规定或者技术规范的;(三)地图的现势性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地图产品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地图内容表示规定或者技术规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5.对地图的现势性不符合规定时限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地图,没收全部地图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有关地图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一)错绘或者漏绘国家、省、市、县行政区域及行政区域界线的;(二)地图产品质量低劣或者不符合地图内容表示规定或者技术规范的;(三)地图的现势性不符合规定时限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地图的现势性不符合规定时限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6.对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二)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四)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五)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六)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7.对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二)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四)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五)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六)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8.对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二)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四)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五)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六)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9.对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二)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四)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五)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六)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0.对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
(二)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四)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五)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六)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1.对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登载,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地图产品未载明地图审图号、出版号(条码),未载明编制单位和出版单位的名称,非公开地图未注明保密地图、内部地图字样的;
(二)经批准的地图,在销售、展示、登载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三)在两个以上不同规格样式的地图上使用同一地图审图号的;(四)使用超过有效期地图审图号的;(五)在普通地图、行政区划图、教学地图、内部地图上刊登广告或者刊登与地图无关的其他内容或者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不符合有关版面规定的;(六)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地图审图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2.对公开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地图,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开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二)在公开销售、展示、登载的地图上标示国家秘密的;(三)擅自复制保密地图的;(四)委托其他国家和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组织或者个人编制、出版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公开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3.对在公开销售、展示、登载的地图上标示国家秘密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地图,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开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二)在公开销售、展示、登载的地图上标示国家秘密的;(三)擅自复制保密地图的;(四)委托其他国家和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组织或者个人编制、出版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在公开销售、展示、登载的地图上标示国家秘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4.对擅自复制保密地图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地图,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开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二)在公开销售、展示、登载的地图上标示国家秘密的;(三)擅自复制保密地图的;(四)委托其他国家和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组织或者个人编制、出版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擅自复制保密地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15.对委托其他国家和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组织或者个人编制、出版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的处罚 【规章】  《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2004年6月27日修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展示地图,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开发行、销售、展示保密地图、内部地图的;(二)在公开销售、展示、登载的地图上标示国家秘密的;(三)擅自复制保密地图的;(四)委托其他国家和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组织或者个人编制、出版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
盘山县规划局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县级测绘主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委托其他国家和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组织或者个人编制、出版保密地图或者内部地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处置,决定处置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建设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盘山县规划局 1.调查取证环节: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环节: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告知环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4.听证环节:符合听证规定的,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5.决定环节: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环节: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检查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颁布)
第四十四条  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省、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对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三)规划控制情况;(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五)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盘山县规划局 1.检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两县的城乡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交由两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处理。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对违法建设行为情况及两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结果进行通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奖励 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奖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2006年5月27日颁布)
第五条  对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盘山县规划局 1.奖励主体认定责任:在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责任单位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励主体。                                                            2.实施奖励责任:在市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会议上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奖励 对测绘标志保护工作的奖励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1996年9月4日颁布)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盘山县规划局 1.奖励主体认定责任:通过测量标志巡查等方法,对责任单位测量标志保护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励主体。
2.实施奖励责任:在市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会议上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奖励 对测绘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六条  国家鼓励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水平。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盘山县规划局 1.奖励主体认定责任:对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励主体。
2.实施奖励责任:在市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会议上给予通报表彰并奖励。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其他行政权力 规划设计条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盘山县规划局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具有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对不具有政府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予核发。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其他行政权力 规划监察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盘山县规划局 1.巡查环节:对已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定期进行巡查,对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进行定期监管。                      
2.调查取证环节: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相关文书等,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公示环节: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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