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盘山县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3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1)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2)对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自收到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不予核发,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4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010年1月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保护街区的重点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第七次清理结果的通知》(盘政发〔2012〕32 号)附件1:一、保留项目:48.规划证书核发:(1)重大基础设施和跨行政区域项目、市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和重大项目、由市发改委立项或核准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核发。 【地方性政策】《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城区和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决定》(盘政发〔2011〕23号):一、下放规划审批权,吸纳城区政府参与规划编制工作:凡由市规委会审批和授权区政府、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审批的规划用地项目,一律由区规划管理分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1)因建设项目选址需要调整城乡规划的,应当先依法调整规划再审核项目选址。(2)征求意见:在进行选址审核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3)对于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4)听取意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0日。自核发选址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但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除外。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5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 无 |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办结。 3.决定责任:对符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6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权限内)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2006年5月27日)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责任:(1)符合要求的,出具证明函给申请单位;(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通过审查的申请单位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核发《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4、送达责任:向申请单位核发《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 5、事后管理责任:行政机关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管,对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不得擅自留存、复制、转让或转借,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使用单位必须在六个月内销毁申请使用的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按照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7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无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批准。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签发审批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8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无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批准。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签发审批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9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无 | 【行政法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责任:(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3)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责任:对于受理的项目,工作人员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由经办人及各级领导签批后批准。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签发审批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10 | 行政许可 | 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核实,初步形成审核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核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11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核发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1月8日颁布)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的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验线。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要求整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12 | 行政许可 | 涉密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用户的批准、审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公利用。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06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授权或指定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负责测绘成果的接受、整理、建档、保管、提供等工作。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进行批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13 | 行政许可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审查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办理详细规划审查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1)材料审查: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2)现场踏勘:审查材料和设计方案的同时进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初步形成审查意见。(3)业务会审议:对初步形成的审查意见提交业务会进行审议。 3.批准环节:对符合要求的详细规划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委会审定,申请政府批复。 4.公示环节: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派驻行政审批局行使 |
14 | 行政许可 | 确定本行政区域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实施单位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测绘条例》(2006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按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执行。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投标的,由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确定的测绘单位实施。 |
盘山县规划局 | 1.受理环节:告知申请人或单位所需提交的材料,并对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待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予以受理。 2.审核环节:对提交上报材料、设计方案逐一审查。 3.确定环节:根据上报材料,确定本行政区域依法不适宜实行招标测绘项目的测绘实施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注:目前我局机构不健全,尚无法办理此项行政许可审批,以上环节为查阅相关资料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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