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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448
盘山县公安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法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2007年10月1日颁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布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布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颁布安全许可。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法律】《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修正。)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颁布)                                               第三十六条: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特种行业许可证》〔住宿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焰火燃放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 行政许可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核发 【法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05年11月1日颁布)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备案。 
 
6 行政许可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 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7 行政许可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并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并备案。 
 
8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机动车审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9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
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机动车运载放射性危险物品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0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剧毒物品的购买、准购、运输、通行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1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5月25日公安部令第77号公布)
第八条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2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及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及审验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3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机动车审核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4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5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6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89年10月31日起颁布)            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游行示威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7 行政许可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律】《典当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2005年4月1日颁布。)      第16条规定: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8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修正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颁布)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配置民用枪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                                                                      第八条 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批。营业性射击场配置射击运动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九条 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第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枪支运输及民用枪支配购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19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0 行政许可 户口迁移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颁布)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户口迁移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21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法律】《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3号)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第十九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四条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出入境证件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法律】《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返回内地也可以从其他对外开放的口岸通行。 指定的口岸:往香港是深圳,往澳门是拱北。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定居的。第十二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 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后按期返回。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出《港澳通行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行政许可 养犬登记证核发 【法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2014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符合条件的犬只,准予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养犬登记证》和犬牌的样式,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制定。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告知《犬类准养证》办理、年审条件、程序、费用等法律依据。                 
2、审核发证、年审责任: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发放《犬类准养证》和犬只标志牌;对不符合养犬条件的,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 对登记在册的犬只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交接时间2016年8月10日
26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交接时间2016年8月10日
27 行政许可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法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交接时间2016年8月10日
28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交接时间2016年8月10日
29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0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1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2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校车驾驶资格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3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4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第十四条 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 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出入境通行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5 行政许可 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正,2009年5月1日颁布。)   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检查阶段的责任:及时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火灾隐患。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6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施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建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机动车审核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7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新改建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许可 【法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颁布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2006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颁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颁布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原审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公安机关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金融机构新改建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8 行政许可 A级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审批 【法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三)燃放作业方案;(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盘山县公安局 1、受理责任:公示《焰火燃放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申请者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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