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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517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第三部分第(四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在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                                                              第十九条   规范政府投资程序:  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对项目申报的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审批。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审批事项出具批复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2 行政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备注1 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一部分 ……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压缩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
2.审查责任:(1)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4)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3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1.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个1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2)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出具审批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4 行政许可 项目招投标核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1.受理责任:对项目申报的招投标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招投标事项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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