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事项目录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无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在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第十九条规范政府投资程序:凡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交通、水利项目的初步设计,也可委托行业部门审批。投资额比较小或特殊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 |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对项目申报的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是否属于审批。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审批事项出具批复文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2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无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备注1鉴于投资体制改革正在进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仍按国务院现行规定办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第一部分……对极少数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政府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确需依法进行审查把关的,应将相关事项以清单方式列明,最大限度压缩核准事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将有关项目报送核准机关核准。 |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2)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 2.审查责任:(1)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2)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咨询评估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3)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4)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1.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3)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审查责任:(1)委托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应在受理之日起个1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2)评审: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3.决定责任: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出具审批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4 | 行政许可 | 项目招投标核准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2012年2月1日颁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对项目申报的招投标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项目是否属于招投标范围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招投标事项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5 | 行政确认 | 根据国家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方针,负责研究、制定本市的农村能源生态建设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提出农村能源生态建设的规划及重大技术措施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提供财政支持。 |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办 | 1.受理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公示办理条件、程序以及相对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县级以上能源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审查、审核。能当场进行决定的,按照既办件程序办理,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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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项目备案 | 无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5〕41号) 第八项下放项目备案权限。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包括中直项目、省直项目、市及市以下项目)均向当地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辽发改发[2005]1087号) 第二条项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不再报政府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管理: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且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 (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省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 |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 1.受理责任: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固定资产项目的备案申请材料,依法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审查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3.决定责任: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非行政许可,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7 | 其他权利 | 对全市农村能源节约与开发项目的审核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条例》(1997年1月23日颁布)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资源的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业、海洋水产、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资源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辖区职权范围内的农业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农业资源综合管理与保护工作。第十八条审定有关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重大政策、规划和重点开发项目,应采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的具体工作由农业资源区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盘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办 | 1.检查方案拟定环节责任:确定对全县农村能源节约与开发项目的审核的准确性,拟定可行性方案。 2.受理环节责任:符合全县农村能源节约与开发项目的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环节责任:对提交农村能源节约与开发项目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有关情况。依法进行实地勘验、鉴定、询问等;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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