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动监局许可事项目录
盘山县动监局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第十八条申请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种畜禽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种畜禽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2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4.送达责任:将《兽药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履行兽药经营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3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进行现场审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4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将《动物诊疗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动物诊疗经营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5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生鲜乳收购环节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6 | 行政许可 | 执业兽医注册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将《兽医师资格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动物诊疗经营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行政许可 |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2004年11月1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送达责任:将《兽药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履行兽药经营监督管理责任。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8 | 行政许可 |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8年1月1日颁布)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场(厂)址等事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农业部制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进行现场审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4)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转入行政审批局行使 |
9 | 行政许可 |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五十七条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 第六条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记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兽医登记。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2)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将《动物诊疗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动物诊疗经营监督管理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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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0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检疫申报受理单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当场或3个、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随报随检的当场作出决定。(2)现场检疫: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官方兽医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相关检疫规程进行现场检疫。3.决定责任: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制作《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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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 第二十五条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盘山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现场检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将《生鲜乳收购许可证》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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