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档案局权责清单
盘山县档案局权责清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验收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 属于省、市、县重点项目的档案,由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能通过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鉴定。 |
县档案局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提出的确定收集档案范围的备案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审批决定。 4.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市、 县两 级共 有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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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确认 | 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进行确认 |
无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国家所有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对档案所有权的界定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有异议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
县档案局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关于档案所有权及归档和进馆档案范围的申请并出具书面回执。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3.决定责任: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书面确认决定。 4.送达责任:将行政确认决定送达至申请人处。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 县两 级共 有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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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1.对损毁、擅自提供、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伪造、转让、赠送档案,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及造成档案损失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监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1999年6月7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县档案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制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全面、翔实收集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取证报告,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 2.对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及泄漏档案机密行为的处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修正)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擅自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没收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移交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漏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县档案局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制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全面、翔实收集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取证报告,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4 | 行政检查 |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修正)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七条第一款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1999年6月7日颁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县档案局 | 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市、县两级共有职权 | |||||
5 | 行政奖励 | 对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奖励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9月1日颁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县档案局 | 1.制定方案责任。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受理申报材料。 3.评审责任: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和程序对申请人员、单位进行评定。 4.公示责任:将拟表彰人员、单位向社会公示。 5.表彰责任:向表彰人员、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及证书、牌匾等相关实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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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严重损毁和保管条件不安全的档案,破产企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档案,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修正)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规章】 《辽宁省破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六条 破产企业属产权范畴的档案管理随档案所有者的变更而转移;其他档案应当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管理;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 |
县档案局 | 1.确定责任:明确需要进行征购的档案。 2.决定责任: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征购决定并制作正式文书。 3.送达责任:将征购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 4.执行责任:(1)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确保档案安全;(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征购档案的执行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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