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盘山县安监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予以修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 号)〕 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查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
2 | 行政许可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乙、丙级资质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从高到低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 号)〕 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除煤矿外)丙级资质审批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7.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 |||
3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乙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无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改)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乙级)经营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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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无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75项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下放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 号)〕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规章,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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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第二、三类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行政法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已移交行政审批局 | |
6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 号)〕 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 发证机关收到企业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当场告知企业不予受理;(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企业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2.审查责任: 安全使用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发证机关应当组织人员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如实提出书面核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发证机关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有关问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根据情形,对已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变更、撤销、注销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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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2.审查责任: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对经审查决定批准的,及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决定。对决定不批准的,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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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项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 号)〕 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2.审查责任:依照法定条件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 4.送达责任:对经审查决定批准的,及时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复决定。对决定不批准的,及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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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以国务院令第591号令颁布,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27日予以修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市级安全生产监管行政部门,省局保留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生产剧毒化学品以及跨设区的市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 号)〕 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子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查赋予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盘山县、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行使。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2)现场审核: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4.送达责任: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对已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存在变更的,重新进行审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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