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安监局便民事项目录
盘山县安监局便民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二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3)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将证明文书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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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 无 | 【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安监总局88号令)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
盘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送达责任: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送达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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