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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旅游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18-09-04 浏览次数:372
盘山县旅游局权责事项目录(2018年版)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附件2.3.4.5中“旅行社设立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经济区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1.受理责任:(1)公示申请旅游业务许可条件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旅行社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上报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报省旅游局批准;(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旅行社设立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为其他行政权力
2 行政许可 导游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1999年5月14日)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核发下放至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附件中2.3.4.5中“导游证核发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经济区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市、县) 1.受理责任:(1)公示审领《导游证》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上报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报省旅游局批准;(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申请人从事该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做好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导游证核发初审”事项赋权于县区时为其他行政权力
3 行政检查 旅行社经营行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颁布)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对旅游企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其中一人持有执法证,并主动出示证件及文件。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在行业进行通报检查结果。同时按照《行政处罚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对当事企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分社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条件、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旅行社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予以备案;(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
5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条件、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旅行社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予以备案;(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
6 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业务变更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通过)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2.《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2009年2月20日颁布)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旅行社业务变更备案办理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2)旅行社需要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可靠的信息;(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4)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不得要求提交无关材料;(5)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2.审核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决定责任:(1)经审查同意的,予以备案;(2)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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