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文体广电体育局便民事项目录
盘山县文体广电体育局便民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事前备案(省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主办地方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备案职权除外) | 无 | 【行政法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申请主办全国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并须提前6个月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全国性出版、发行行业协会可以主办跨省专业性出版物展销活动;市、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主办单位须提前2个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盘山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局2016赋权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设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站初审 | 无 | 【规章】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1990年11月2日颁布) 第六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广播电视电视部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有线电视台许可证》。 开办有线电视站,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许可证》。 | 盘山县文体广电体育局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章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租赁使用的,还需租赁合同、其他相关材料);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细则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许可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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