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司法局便民事项目录
盘山县司法局便民事项目录 (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层法律服务所初审 | 无 |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 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政府组建。 第二款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第三十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 盘锦市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准予设立或不予设立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委托盘山县司法局实施初审(已移交县行政审批局) |
2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初审 | 第10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 县司 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3.告知责任: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变更或不予设立、变更的决定;法定告知(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公证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局 赋予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律师执业资格初审 | 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县司 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告知责任:自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执业或不予执业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律师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局 赋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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