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人社局便民事项目录
盘山县人社局便民事项目录(2018年版)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劳动用工备案 | 无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2013年5月30日颁布)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 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劳社发[2007]48号)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以及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一律实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统一使用《劳动合同登记手册》。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补充意见》(辽人社[2009]335号) 增设《劳动用工备案表》及全省统一推行网上备案工作。 |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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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职业培训(普惠)基地的备案和管理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16号) 第十七条: 各级就业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定点培训机构应每月按照就业培训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培训情况。在每月末将次月的培训课表上报同级培训管理机构备案,管理机构以此作为对其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培训机构要自觉接受同级就业培训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每年要组织人员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效果和补贴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 盘山县就业局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县同权 | |
3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属驻沈以外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的省直非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伤认定初审 | 单位及个人申请、工伤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查询表、证人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病志材料、其他行政部门法律文书。 | 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受理责任:受理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2.审查责任:现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为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需补充的材料或需要调整补充的具体内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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