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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179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1 浏览次数:96


盘县政办发〔2018〕179号

 

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辽防指发2018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明确各镇(街道)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经县政府第十七届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任务分解通知如下:

一、各镇(街道)主要职责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镇(街道)政府镇长(主任)是本地区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肩负起动物防疫的主导责任。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制定防控方案,细化任务分工,建立责任清单和任务台账。负责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的排查、消毒、扑杀、无害化处理等防控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随意抛弃病死动物的排查与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主要职责

县动监局:在盘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全县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防控非洲猪瘟工作方案,紧急组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新闻报道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安排非洲猪瘟疫情及应急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加强网上新闻报道的管理和引导;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危机心理干预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

县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开展疫情追踪溯源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非洲猪瘟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控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消毒检查站点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动物产品上市销售;加大对餐饮企业的巡查力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追溯体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禁止餐饮企业贩卖餐余垃圾到生猪饲养户。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疫情发生期间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县住建局:负责监督各地对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批,并做好餐厨垃圾处理监管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应急期间,做好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调查与监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非洲猪瘟防控期间的经费保障工作,并监督和管理资金使用工作。

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导性工作。负责动物疫病现场诊断、疫情监测及采集病料样品、送样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动物疫情发生后追踪溯源工作;负责扑杀工作监督,扑杀后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指导性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贩运加工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负责外引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的移动监管工作;负责养殖户使用泔水和餐余垃圾饲喂生猪的监管工作;负责实施消毒工作监督。

县监察委:负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督查制度,严肃查处各种失职行为,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疫情暴发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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