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严明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为了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发展改革意见的实施,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今年盘山县出台了《盘山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以严明的奖惩措施,推动责任落实,形成安全生产长效、常态化管理。
为确保奖惩办法有效实施,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了安全生产奖惩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奖惩工作。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明确了奖惩的范围,既包含镇(街道)、园区和政府部门,也包含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明确了奖励办法,即年度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由县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每年4个,每家颁发奖金10万元;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县政府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荣誉称号,每年50名,每人颁发奖金2000元。对工作责任不落实的明确了惩处方式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并分别明确不同惩处方式的不同情形。奖惩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激发了全县企业和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性,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有助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017年12月,依据《盘山县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试行)》,全县推荐评选出4个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50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将以县委名义给予年度表彰,奖励总金额达到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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