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8〕2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护全县文物古迹强化安全管理》的通知
盘县政发〔2018〕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管理方针,进一步落实,文物有档案、有保护范围、有标志、有专人负责的“四有”规定。经过认真核实、考察,将全县160处各类文物进行汇总,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文物资源调查数据,请各镇(街道)、县政府各有关部门针对文物实际情况,予以科学规划,妥善管理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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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9日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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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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