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发〔2018〕2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保护生态环境的通告
盘县政发〔2018〕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秸秆禁烧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2.公民焚烧个人田间、路边、地边的农作物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明知焚烧自家的秸秆会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而放任不管造成损失价值达100元以上的;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价值达100元以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失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7.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8.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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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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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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