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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194号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长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8 浏览次数:127


盘县政办发〔2018〕19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资金长效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村(社区)工作经费由县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到财政预算。每年每村45万元,包括美丽乡村建设维护经费30万元/年和办公经费15万元/年两部分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工作经费,平均每个行政村镇(街道)级财政投入不少于2万元。

将人员工资支出(保洁员、卫生监督员工资)由建设维护费序列调整到办公基本经费支出序列,属于服务群众支出项目范畴。各镇(街道)对于纳入动迁村的建设维护经费,可考虑统筹管理使用。

二、资金管理与工程督导

为强化村(社区)工作经费统一管理、统一使用,要按照保洁员工资是否足额发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制约机制进行划拨。

1.加强对保洁员工资支付管理。按照《盘山县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考核细则》的要求,由县卫计局牵头会同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网格管理服务中心、各镇(街道)组成联合考核组,对保洁员实行月绩效考核。保洁员工资实行统一刷卡管理,县财政局根据联合考核组的考核结果统一发放工资。保洁员保洁方面考核标准为50分,每扣1分,扣除工资额度为10元,最高扣除工资额度为500元。年度考核综合评分前三名的镇(街道)及村(社区)保洁员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500元。一年有三次被扣工资的保洁员,由县卫计局提出辞退意见,由所在镇(街道)负责补充和办理相关手续。

2.整治工程项目实施。各镇(街道)依据各村实际论证充分后上报,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实施项目要按现定的程序办理,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全程跟踪工程进度。工程结束后,根据各镇(街道)提交的资金申请,由县财政局统一划拨工程资金。

3.村(社区)要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年底有结余资金,由镇(街道)统计上报县政府研究统一支配。

三、明确责任

1.各镇(街道)、村(社区)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核定保洁等人员数量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建设情况,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及保洁员聘用工作。

2.县卫计局负责牵头对各镇(街道)、村(社区)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的考核,对保洁员提出辞退意见等管理工作。

3.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牵头对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督导。

4.县财政局要保障保洁员工资及项目资金的及时全额划拨。

5.县审计局负责对村(社区)工作经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县目标考核办负责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考核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四、绩效考核

县目标考核办依据联合考核组月度绩效考核情况,对各镇(街道)、村(社区)的年度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进行绩效排名通报。

1.对年度整治工作计分在95分以上的村(社区),把村(社区)干部的年工资上浮10%,由县财政出资给予奖励;计分在80分—94分之间的村,村(社区)干部工资不变;计分在70分—79分之间的村,把村(社区)干部的年工资下浮5%;计分在69分以下的村,把村(社区)干部的年工资下浮10%,由镇党委书记对村(社区)书记进行约谈。

2.在县政府实施检查赋分排名制度中,对计分69分以下村(社区)达到3个及以上的镇(街道)政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对镇(街道)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印发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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