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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19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山县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2 浏览次数:141


 

盘县政办发〔2018〕1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盘山县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建立和推行

信用承诺制度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合奖惩的信用管理制度,深化“一次办好”改革,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加快“信用盘山”建设步伐,依据《盘锦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全面推行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盘山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全面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

(一)信用承诺是指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以下简称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行政相对人和失信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以规范化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如违背或未履行承诺约定的,应按承诺接受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并记入信用档案。                

(二)信用承诺书内容包括依法诚信经营的具体要求、自愿接受社会监督、违背承诺自愿接受联合惩戒等。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记入相关主体信用档案记录,并作为市场准入、事中事后监管、信用修复的重要参考条件。

(三)全县行政部门和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积极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鼓励和引导相关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以规范化格式提交信用承诺书,并承担相关的监管责任;同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管理,推动形成行政相对人自我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全社会治理格局。

(四)行政相对人是指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补助、评优评先、公共资源及服务分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二、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的行政部门和单位

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全县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对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构建诚实守信践诺大环境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尽快实施。

(一)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公共资源交易、医疗卫生、公安消防、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价格管理、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

(二)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仲裁、司法公证、鉴定、认证、资质认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

(三)具有各类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认定、评审等职能的人力资源、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

(四)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变更)管理的民政部门。

(五)受理、审查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申请的各商业银行机构。

(六)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行政部门和单位。

三、 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申请工商或者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市场准入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申请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认证、资质认定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

(三)申请司法诉讼、行政仲裁、司法公证、鉴定等事项的双方当事人;

(四)申报各类职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五)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各类市场主体;

(六)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四、 信用承诺的基本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给注册登记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将按照信用管理要求,按照规定通过行业监管部门网站、盘山政务网、“信用盘锦”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信息;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五、 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书确定。《信用承诺书》由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等根据行业管理需要制定格式化文本;

(二)组织承诺。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或在本部门网站上设置《信用承诺书》栏目,方便自行下载使用;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存档。《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 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信用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部门或行业组织保存、一份报至县发改局备案存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六、 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信用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情况将通过盘山政务网、“信用盘锦”等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承诺还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分类监管。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事项后,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跟踪检查,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和信用修复的重要依据;

(三)扶持政策。将行政相对人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扶持对象的重要参考;把行政相对人等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重要参考;

(五)多渠道联合激励。对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产生的诚实守信典型,纳入诚信“红榜”向社会公开发布;采取“容缺受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六)信用修复。将行政相对人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失信主体信用修复的重要条件。

(七)以其他方式应用。

七、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建立长效机制。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本部门信用承诺的使用环节和事项,切实推动信用承诺制度在本部门本系统的建立和应用,强化信用管理与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相融合,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

(二)自愿原则。各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不得将信用承诺作为市场准入前的前置条件;应加强信用承诺的宣传和引导,按照行政相对人自愿承诺的原则开展信用承诺工作;应告知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有无信用承诺将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记录、有利于提升信用等级、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三)强化督导。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绩效考核,对各行政部门和单位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组织开展信用承诺情况进行通报,确保信用承诺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附件

信用承诺书参考模板

 

在申请          事项中,本人(企业)郑重承诺:

(一)对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相关活动,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遵守信息公示相关规定;

)违背承诺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联合惩戒和约束;

)同意将自身信用信息和信用承诺在盘山政务网、“信用盘锦”等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信用承诺人(签字盖章):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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