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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8〕21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 县河库“清四乱”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5 浏览次数:309


盘县政办发〔2018〕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河库“清四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

 

 

盘山县河库“清四乱”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在湖南省委《关于洞庭湖下塞湖矮围整治及相关违纪违法问题查处进展情况的报告》上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全面实施建设美丽河湖三年行动计划,全面开展“五级”河长巡河行动》(辽宁省总河长令第1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要求,现结合盘山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县委十三次党代会的决策部署,深化落实河长制,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高水平打造美丽河库,为新时代美丽盘山建设提供坚实的河库基础支撑和生态环境保障。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行动范围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20条河流和3座水库。彻底解决我县河库“乱占、乱建、乱采、乱堆”等突出问题。

     三、工作目标

    “清四乱”暨矮围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一年,即从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7月20日。全面完成“清四乱”和矮围专项行动, 有效控制非法占用水域行为和河道水库强占公共资源违法案件的频发势头,进一步全面摸清和清理整治河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发现一处、清理一处、销号一处。2018年年底前“清四乱”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2019年7月20日前全面完成专项行动任务,实现河库面貌明显改善,河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初步健全的目标,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

    四、重点任务

全面清查各镇(街道)河库“四乱”现象。一是查处非法侵占国家或集体天然水域、滩地及水库修建的开展违规捕捞网围、养殖、种植等各种矮围的“乱占”行为;二是查处非法在河道内修建各类养殖、种植看护房屋、开展违规养殖牛羊的牛羊棚等“乱建”行为;三是查处非法在河道、水库乱扔垃圾等“乱堆”行为;四是查处非法在河道、水库内非法取土等“乱采”行为。此次“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包含2个专项整治行动,任务如下:

(一)乱占(矮围)专项整治。

经过对全县河道及水库乱占(矮围)的深入彻底排查,我县10个镇街20条河流及3座水库,其中有8条河流和2座水库存在乱占现象(违建矮围),共168处

1.河流、水库开展乱占(矮围)专项整治。重点清除国省干道、高铁两侧(可视范围内)的围垦河库修建的矮围,同时重点清理集体、个人强占国有公共资源中的滩涂、坑塘、水域、河滩地等非法行为;未依法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的非法行为;非法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各镇街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要求,科学规划河蟹冬储池等用地,集中开展矮围等乱围乱堵专项整治,划分区块,分类实施,确保阶段推进。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委、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国土局、县海洋渔业局、县法制办、县国资办、县民政局、县综合执法大队、县城乡一体化中心、县供电公司、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5月10日

2.河流、水库内承包合同专项整治。对所有水库、河滩地、林地、坑塘、矮围等承包合同进行重新确权,县水利局和各镇街及各临河村要对辖区内河流和水库的所有承包合同重新梳理并上报县水利局,重新测量和重新划分等级,做好科学规划,统一由县水利局依法依规重新进行发包,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河道水库行洪安全。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国资办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委、县农业局、县海洋渔业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县法制办、县综合执法大队、县法院、县城乡一体化服务中心、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2月30日

(二)乱建乱堆乱采“三乱”专项整治。

举一反三全力推进河库“清四乱”其他“三乱”的专项整治工作,在摸底排查的过程中,县内9条河流河道、河滩地、封育区内存在违建房屋共540座(不含涉农房屋,详见附件)。

    1.围网及河库污染专项整治。河流两侧和水库周边畜禽养殖一律规范,开展渔业资源保护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专项整治。督促养殖企业开展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有效利用,对不达标排放企业限期整改,对影响大、屡教不改者进行处罚,直至强制关停。依法打击在河流水库电、毒、炸鱼等违法行为,全面清理围网。

    牵头单位: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动监局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大队、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

    2.垃圾等乱堆常态化整治。河流和水库水面及堤岸清除乱堆行为,一律无积存垃圾,开展农村河库生活垃圾处理专项整治。特别是秋收后秸秆、秋菜等垃圾的管控和清理,各镇街村要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要有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县河长办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各镇(街道)河长及村级河长

    完成时限:长期推进

    3.乱采乱挖专项整治。河流和水库清除乱采行为,一律禁止非法采砂取土行为,开展非法采砂取土专项整治。整顿利用河滩地建设装运场地、堆放商品砂石料、堆放碍洪废弃料,维护河势稳定和良好水事秩序。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大队等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8年9月21日至2019年7月20日

4.河库乱建专项整治。河库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违法违规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要区别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坚持“谁建设、谁拆除、谁修复”的原则,各镇街要在11月27日前要对各违建自行拆除60%以上,道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违建要全部拆除,12月20日前要力争达到100%。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动监局、县农业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综合执法大队、县自然资源中心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5.河库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河流和水库一律推进沿岸绿化和湿地修复与保护,每个镇(街道)要打造1—2个较高水准的水生态文明示范点,县水利局要建设花园式罐区。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中心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

完成时限:2019年5月30日

五、组织实施

由县河长办和县水利局安排计划,各级河长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河库“清四乱”暨矮围专项行动的具体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达到预期效果。

    六、实施步骤

结合国家省市工作部署要求,我县专项整治行动自2018年7月开始,至2019年7月20日结束,共分三阶段实施。具体为:

(一)调查摸底(2018年7月20日—10月31日)

以镇为单元按属地河库管理职责划分开展地毯式排查,全面查清河湖“四乱”和矮围问题,逐河逐库建立问题清单。在调查摸底阶段,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所有河库由县水利局牵头组织调查摸底,各镇(街道)配合。

(二)集中整治(2018年11月1日—2019年5月31日)

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各镇(街道)和各责任部门按各自分工,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部门分工、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库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各镇(街道)应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19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集中治理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8年10月25日至12月31日):集中清理国省干道、高铁两侧可视范围内和经营性场所及无手续的矮围,同时清理强占国有公共资源滩涂、坑塘、河滩地等集体、个人乱占乱建行为。同时对所有河道、水库、林地等合同重新确权,县水利局依法依规重新进行竞标发包。第二阶段(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集中清理规划内影响泄洪的个人、集体套堤。对所有黑地重新确权。第三阶段(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全面排查,防止反弹,确保清理到位。

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于2019年6月1日前将集中整治情况报送县水利局及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到位的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三)巩固提升(2019年6月1日—7月19日)

各镇(街道)对“清四乱”暨矮围专项行动实施情况开展全面核查,重点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进行完善整改到位,并向市集中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迎接盘锦市的检查验收。

各镇(街道)以“清四乱”暨矮围专项行动为契机,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要求,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河库巡查、保洁、执法等日常管理制度,落实河库管理保护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建立完善流域统筹协调和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河库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各镇(街道)河长制办公室在2019年7月20日前将“清四乱”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报送县水利局及县河长制办公室。

    七、职责分工

    (一)各镇(街道)、各村(社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镇(街道)、各村(社区)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渔业、滩涂和林业资源保护、行洪安全的宣传以及非法发包合同的撤除;督促“四乱”业主进行自查自纠,在确定的时限内,对违建和矮围等先自行整改和拆除,及时修复到位,并配合好水利局等多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确保所属河道水清河畅。

(二)县纪委监察委:负责对侵占河道的公职人员问责,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动作迟缓的镇街和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进行监督和问责。

(三)县委组织部:负责对专项行动中动作迟缓和不到位的工作人员处理追责。

(四)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微信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

(五)县水利局: 负责调查摸底和招投标有实力的公司参与专项工作的实施,建立问题和管理台账;负责“清四乱”的拆除和联合执法行动;负责滩涂和辽河保护区自然封育整治工作,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依法对所有河系管辖范围内的滩涂、林地、坑塘等重新发包。

    (六)县海洋渔业局:负责调查摸底,建立台账;负责布围子、迷魂阵、炸鱼、毒鱼、电力捕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整治工作,同时对所签合同进行清底。

    (七)县自然资源中心:负责调查摸底和林地合同的审查,建立台账;负责林地整治工作,做到科学合理布局。

(八)县公安局:负责对抢占河滩地、林地、堤坝等国有公共资源的行为纳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同时专项行动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处置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暴力抗法和群体性事件等。

(九)县综合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各镇执法队配合专项行动。

    (十)县法院:负责合同纠纷协调处理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指导行政办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一)县国土局:负责地域权属纠纷和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确权。

(十二)县财政局:负责河滩地等承包资金应收尽收,保障专项行动的资金及时拨付。

(十三)县农业局:负责河滩地等级的重新确定,确保依法合理。

(十四)县城乡一体化中心:负责对河道、林地、套堤等进行重新规划,确保科学合理。

(十五)县国资局:负责队滩涂、河滩地等国有资产入库,同时组织人员对所有滩涂、河滩地等重新测量,并组织公开竞拍,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十六)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对河库所批手续重新审定,确保依法依规保证专项行动到位。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山县“清四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确保清理到位。“清四乱”暨矮围专项行动范围广、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各镇(街道)和各责任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县河长制办公室及时提请县级河长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主动牵头组织对围垦河库、非法采砂取土、侵占河道、设置矮围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镇(街道)和各责任单位要全面细致摸底调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信息完整、问题准确,不留空白、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发现的“四乱”和矮围问题不得隐瞒不报。

(三)保障行动实效。各镇(街道)和各责任部门要充分结合正在开展的“清水畅河净源”专项行动、垃圾围坝专项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等专项整治行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排查、交叉整治,合理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此次专项行动由县财政列支,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四)建立惩处机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坚决铲除从事非法捕捞和非法违规进行养殖、种植的保护伞,凡国家公职人员、镇(街道)村(社区)干部投资入股违规养殖、逾期未退出的,以及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干预、阻挠工作开展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凡工作人员在专项整治过程中非法收受财物、纵容包庇违法违规捕捞、养殖、种植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对未自行拆除违法违规捕捞、养殖、种植设施的业主,不予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县纪委对在集中行动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工作不力的工作人员,严格问责。领导小组对组织工作不力、未实现治理目标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进行诫勉谈话;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督察考核。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实效。领导小组将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暗访、抽查、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进行通报,同时将“清四乱”和矮围专项行动纳入河湖长制考核范围。

(六)建立月报制度。为及时掌握各镇(街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镇(街道)在2018年10月30日前将附件2、3、4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自2018年11月开始,在每月28日前将附件5报送县水利局及县河长制办公室。

人:李永文

电话:3555823     1399878****

电子邮箱:liyw515@163.com

 

附件:附件1:盘山县“清四乱”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doc

附件2:盘山县河库“清四乱”责任清单.xlsx

附件3:盘山县河库第一阶段“清四乱”责任清单.xlsx

附件4:县、镇(街道)河库“清四乱”专项行动统计表.xls    

 附件5:(镇街)河库“清四乱”专项行动负责人及联系人.xlsx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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