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8〕21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 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盘县政办发〔2018〕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
盘山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和《盘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盘县政发〔2013〕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县2018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意义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市政府制定的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形式,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安置对象
对士官服役满12年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等级的、烈士子女;2011年11月以前入伍,有安置卡的初级士官和服役期满上士军衔的直招士官,本人在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上人员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
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出退出现役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一律不享受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符合安置政策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按照县政府限定时间内完成。
三、补助标准
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为4万元(其中含城乡义务兵优待金,一次性发放)。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官在按以上标准发放的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增加不低于1000元补助。服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发,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发。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加强领导
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各接收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已分配退役士兵的岗位。接收单位除需要安排退役士兵培训外,都要及时把分配到本单位的退役士兵安排到工作岗位上,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及时督查督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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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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