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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县环罚字[2018]第08 号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次数:657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县环罚字[2018]第08 号


盘锦希望天承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225709114636       

地             址:盘山县高升镇       法定代表人:王承

  我局于2018年 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排放口排水混浊,并经盘山县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为1082㎎/L,氨氮为49.4㎎/L,2项污染因子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 2018年 4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2018年4月11日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4月27日以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县环罚告字[2018]第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并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经环保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

户    名:盘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687020104003044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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