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县环罚字[2018]第07 号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盘县环罚字[2018]第07 号
(当事人名称)盘锦宝宇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558184654C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陈旭辉 地址:盘山县太平镇黄金村
我局于2018年 3 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污水排放口排水混浊,并经盘山县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为813㎎/L,1项污染因子超过了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 2018年 3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2018年3月14日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于2018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我局于2018年5月14日依法组织了听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 2018 年4月27日以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盘县环罚告字[2018]第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确保达标排放。
2.责令你单位按照环保要求在取样口安装巴歇尔槽,并规范排污口。
3.行政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支行
户 名:盘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06870201040030448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政府或者盘锦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盘山县环境保护局(公章)
201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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