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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12 浏览次数:757

   


第一部分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2019年度收入预算表

三、2019年度支出预算表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表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

六、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

七、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汇总表(按政府经济分类)

八、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汇总表(按部门经济分类)

九、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2019年度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2019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2019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及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业、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市容和环境卫生、城管执法、人民防空、城乡一体化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办法。负责提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推进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行业发展。

(二)负责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全县住房制度改革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

(三)负责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及交易、房屋租赁、房屋修缮、房屋面积管理、危房鉴定及改造、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交易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承担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指标任务。

(四)负责指导全县建筑活动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落实勘察设计、施工、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墙体改革、建筑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的政策规章制度;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定额造价规定。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建筑业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执业资格管理

(五)负责承担城市建设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城市防汛、路灯、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工作。负责县财力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承担规范公用事业等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事业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研究拟订地方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以及人民防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承担公用事业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供水、供热、燃气企业开展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及公用事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贯彻执行城管执法的政策和制度措施,指导县城

管执法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起草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和政策的草案;制定并组织落实防空袭预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措施;监督实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计划;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等工作。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职能转变。加强对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促进建筑业发展相关职责,推进棚户区住房改造、房地产“去库存”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等工作

  (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污水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指导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组织指导城镇污水处理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监管工作。

2.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综合办公室、城乡管理股、建筑管理股、房产管理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19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财预发[2019]1号)要求,纳入盘山县 2019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二部分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19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公开02表:2019年度收入预算表

公开03表:2019年度支出预算表

公开04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表

公开05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公开06表: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公开07表: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汇总表(按政府经济分类)

公开08表: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汇总表(按部门经济分类)

公开09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公开10表:2019年度基金预算支出表

公开11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公开12表:2019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19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财预发[2019]1号)要求:

1.收入预算131.7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131.71万元.非税收入0万。

2.支出预算131.71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3.7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53万元,城乡社区支出105.2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23万元。

3.与2018年度预算比,收入下降2306.64万元原因18年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职能由局里划转到事业单位,业务和人员都减少。支出减少2306.64万元原因18年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职能由局里划转到事业单位,业务和人员都减少。与2018年度预算相比,财政拨款收入下降2306.64万元原因18年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职能由局里划转到事业单位,业务和人员都减少。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306.64万元,原因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职能由局里划转到事业单位,业务和人员都减少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0万元。

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比2018年度下降53万元,原因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职能划转到事业单位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3.96万元,比2018年预算下降75.7万元,下降94.8%,主要原因是18年事业单位改革工作职能由局里划转到事业单位,业务和人员都减少。其中:办公费2万元、印刷费1万元、水费0.00万元、电费0.00万元、取暖费0.00万元、旅差费0.96万元、工会经费0.00万元、福利费0.00万元、其他交通费0.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0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12月31日,盘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资产总额14248.80414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0万元,固定资产14242.289766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共有车辆0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19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财预发[2019]1号),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我单位未组织对2019年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财政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款)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助(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7.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城乡社区管理事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8.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其他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支出(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住建局.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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