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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发布时间:2019-01-12 浏览次数:609

   

第一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情况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度部门预算报表

一、2019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二、2019年度收入预算表

三、2019年度支出预算表

四、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表

五、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

六、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

七、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汇总表(按政府经济分类)

八、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汇总表(按部门经济分类)

九、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2019年度基金预算支出表

十一、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十二、2019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是盘山县民政局主管退役军人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部门工作职能是:

1、 全面贯彻落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各项政策法规,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2、 负责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发放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亡抚恤、评残工作以及申报和褒扬革命烈士工作。

3、 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管理服务、待遇保障工作。

4、 指导和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培养和开发军地两用人才。

5、 负责退役军人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为重点孤老、优抚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6、 负责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负责烈士和退役军人荣誉奖励,烈士纪念物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7、 承办盘山县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

根据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如下:综合办公室、优抚股、安置股。

三、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关于批复2019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预发[2019]1号)要求,纳入2019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

第二部分 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度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公开01表:2019年度收入支出预算总表

公开02表:2019年度收入预算表

公开03表:2019年度支出预算表

公开04表: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预算表

公开05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预算表

公开06表:2019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公开07表: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汇总表(按政府经济分类)

公开08表:2019年度部门支出预算汇总表(按部门经济分类)

公开09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公开10表:2019年度基金预算支出表

公开11表: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公开12表:2019年度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2019年度部门预算相关情况说明

 

一、2019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19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预发[2019]1号)要求:

1.收入预算746.1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746.19万元。非税收入0万元。

2.支出预算749.19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733.24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35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

2019年度“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比2018年度增加0万元,主要是公务用车运行费定额提高

三、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说明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3.51万元。其中办公费3.01万元,差旅费0.5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盘山县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资产总额16.6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6.67万元。

五、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根据《关于批复2019年县本级部门预算的通知》(盘县财预发[2019]1号),支出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0万元。

六、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我单位未组织对2019年预算项目开展重点项目的绩效目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上级补助收入:指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的收入。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7.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8.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上缴上级支出: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14.“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

反映按规定用于烈士和牺牲、病故人员家属的一次性和定期抚恤金以及丧残补助费。

16.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伤残抚恤(项):

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金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

1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项):

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优抚事业单位支出(项):

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

1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义务兵优待(项):

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2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项):

反映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为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

2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其他优抚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2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安置(项):

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兵的安置支出。

2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项):

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2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退役士兵管理教育(项):

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转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

2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项):

反映军转干部安置、人员经费、自主择业退役金等方面的支出。

2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安置(款)其他退役安置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2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
)拥军优属(项):

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28、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
)其他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支出(项):

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方面的支出。

29、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

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30、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

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指导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31、卫生健康支出(类)医疗救助(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项):

反映按规定补助优抚对象的医疗经费。

32、卫生健康支出(类)医疗救助(款)其他优抚对象医疗支出(项)

反映除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以外的其他优抚对象医疗支出。

3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退役军人管理事务(款
)事业运行(项):

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疗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3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

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退役军人事务服务中心.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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