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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21 浏览次数:568

  2018年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生兜底保障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到203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李克强总理强调,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充裕的公共产品和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民生投入,保住基本、兜住底线,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

  “十二五”和“十三五”时期,我国先后制定并实施了两部国家级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覆盖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基本建成,各级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持续改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项目全面落实,保障能力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升,但是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国家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支出责任,以标准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是新时代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不断增进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包括哪些层面?具体要求有哪些

    《指导意见》按照系统性、层次性和协调性的要求,从国家、行业、地方、基层服务机构4个层面,构建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其中,国家层面主要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为统领,制定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支付类别、服务对象、质量标准、支出责任、牵头负责单位等。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领域发展特点,制定各行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实施方案,系统梳理并修订完善现有标准规范,加快制定一批急需短缺的标准,完善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服务管理等软硬件标准要素,提出促进标准落地实施的保障措施。地方政府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以及各行业领域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经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相关规划和标准衔接并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直接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标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方便实用、清晰明了、简单易行的要求,结合实际建立服务指南、行为规范、质量承诺、服务记录追溯、服务绩效评价等制度。

  如何推动《指导意见》有效落实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工作实施机制,加强对标准制定及实施应用的综合协调,做好统筹规划、财政保障、监测评估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中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相关标准规范衔接平衡、适宜适度。

二是落实相关保障。《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确保各行业领域重点任务落实到位。创新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通过优化整合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相关标准基础理论和政策应用研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课程纳入社会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加强在职人员培训。

三是强化责任担当。要求各省级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建设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并结合实际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同时,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强化监督问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各地区各行业领域相关工作进展,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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