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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9〕28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河长制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1 浏览次数:67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河长制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

 

盘山县河长制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推进盘山县河长制的各项工作,保护改善河库生态水环境,建设生态盘山,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盘山县20条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含人工河流)及3座水库。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组建县、镇(街道)、村三级河库长组织体系。

第四条  组建县、镇(街道)两级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条  河长联系部门:县发展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和湿地保护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县河长办等单位。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河长制推进情况、河道生态保护管理等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政府督考办负责对河长制工作部署进行督办。

县委组织部、县政府督考办负责协助河长制办公室建立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纳入绩效考核系统,并组织开展河长制绩效考核。

县水利局负责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开展河长制工作,牵头构建河长制工作体系。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

县住建局负责拟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监查、指导实施。

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农村清洁工程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县林业和湿地保护中心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

县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发展服务中心负责防治畜禽养殖水污染。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河流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流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负责渔业水域环境质量检测、预防和水产养殖污染。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推进河流保护相关项目,研究制定河流保护产业布局和重大政策,开展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及制定“河长制”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协调落实河流保护管理所需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规划和建设河流附近公路,对河流重要景观带内公路生态绿化、美化,汛期根据需要协助组织调控全市防汛重点物资运输。

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整治城区河流两岸乱倒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流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

第七条  基层巡护监督管理。

第三章  制定各项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

第八条  编制河库治理实施方案。

第九条  编制“一河一策” 治理及管理保护方案。

第十条  编制“一河一档”建立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印发《盘山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盘山县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盘山县河长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制度(试行)》、《盘山县河长制工作督察督办制度(试行)》、《盘山县河长制验收及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

第十二条  编制印发《盘山县河长制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编制印发《盘山县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

第四章  河长制工作调度

第十四条  县河长办制定全年县级河长制工作安排意见,以清单形式明确任务、责任、目标。

第十五条  县河长办制定县级河长工作月调度单,按月分解县级河长制工作任务、责任、目标。报县政府办,安排县级河长月巡河,落实本月河长制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五章  河长巡河

第十六条  各级河长巡河频次。根据《辽宁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组织各级河长开展巡河湖行动的通知》(辽河长办〔2018〕8号)和《关于开展河长巡河行动的命令》(盘锦市总河长令〔第1号〕)要求,原则上,县级河长每月至少巡河湖1次,镇级河长每旬至少巡河湖1次,村级河长每天至少巡河湖1次。

第十七条  每个县级河长要组成一个巡河团队,团队成员由相关部门组成,各负其责。

第十八条  各级河长需填写巡河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台账。

第十九条  各级河长一是要加强日常巡河力度,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问题;二是要建立问题档案并逐级上报,将问题集中整理、建立问题档案,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

第六章  检查督导 反馈通报

第二十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县政府督察室按县级河长巡河台账,检查、督导县级河长巡河工作落实情况,并将督导情况给河长反馈。

第二十一条  巡河问题通报每季不少于一次,巡河发现问题严重可月通报一次。

 

第七章  河长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每季召开河长联席会议一次。

第二十三条  河长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办招集,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分管副县长做前段河长制工作总结及下步工作安排的工作报告。各河长分别就责任区的河流做出工作安排部署。总河长讲话,并下发季度工作清单及检查通报。

第八章  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组织。由县河长制办公室在每年12月20-30日招集相关成员单位,成立考核工作组。

第二十五条  河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以县政府批准《盘山县2019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为依据,制定本年度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  考核评定。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汇总计算各县直单位综合得分,并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县总河长会议审定。

第二十七条  考核奖惩。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河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县直河长制成员单位、各镇(街道)河长办可根据本规程开展落实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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