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9〕4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盘山县城区人防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盘山县人防工作,梳理人防行政审批流程,稳步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履行人民防空责任义务
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但与国家的安全、战争息息相关,更是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实施战争准备和应对战争、抗击自然灾害的重要举措。要统一思想,紧紧围绕我县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需要,依法建设人防工程。同时要正确引导企业,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的主体责任,县政府和园区在制定相关政策和签署相关协议,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承诺减免或缓交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严明政策标准,规范人民防空审批流程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县人防部门牵头,规范人防工作的整体流程,解决好职责不清的问题。对新建项目,严格按照应建必建、应缴必缴的原则,依法将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或收缴易地建设费批准书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件。企业在规划设计方案的同时,要同步设计人防工程,未经人防部门对方案审核,不得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以确保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三、完善监管制度,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县人防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启动盘山县城区人防工程规划,履行人防职责。对批建项目,县住建局(人防办)、县营商环境局、县城乡一体化服务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应形成联动,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质量保障。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我县人防查案的协查、通报、移交机制,规范文件备案审查、督查制度,严明执法程序,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要求,县人防办和县营商环境局对2013年以来的项目从县发改局立项、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整体排查一遍,防止出现整改、监管不彻底现象。对面积有争议的项目,要以实际建设为准,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完成收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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