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9〕41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河道资源规范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河道资源规范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5日
盘山县河道资源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为强化全县河道资源依法管理,本着尊重历史,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概况
为规范河道资源经营管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等产权证明,由河道资源权属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县水利局)委托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对全县所有河道内的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水田、旱田、水库、坑塘、干渠、沟渠等)108651.21亩(其中水田面积27283.48亩、旱田面积13570.25亩及河道其它资源)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并重新对外公开发包,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县水利局(含原水利系统二级单位、水利服务站)签署的合同涉及到的河道资源;二是各镇(街道)或村委会等签署的合同涉及到的河道资源以及历史遗留的无合同且耕种的河道资源。
二、基本原则
(一)优先原则。与各镇(街道)或村委会和县水利局及原所属二级单位、水利服务站签订的到期有合同及无合同的现耕种者,一经核实,在原耕种者同意按提高后的承包价格承租的基础上统一规范合同文本,优先承包(原则上签五年)。同时鼓励合同未到期且承包期过长,租金明显低于现提高价格的承包户按照基准价格标准缴纳剩余年限费用(依法倒查原权属单位账目)。
(二)公正原则。原耕种者不同意按提高后的价格继续承包的、改变林地性质(林地改为水田、旱田等)的、非法耕种(抢种)的、公务人员参与的等将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交由拍卖公司公开对外发包。
(三)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河道资源规范管理相关事项,县纪监委将设立举报电话0427-3552037,接受全社会监督举报。
三、承包方式
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统一价格、统一时限、统一面积、统一发包主体,按河系、区块(在原始合同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定的区域)公开发包,并分组实施。
(一)耕种户。凡是同意基准价格的原耕种者,无论有无合同都不必竞标,需提供原始合同和各镇(街道)或村委会证明(主要领导签字盖公章),按照重新测绘的地块缴纳承包费,先草签合同。再到所属地块指界,重新丈量,核准承包费用(多退少补),每亩再交100元保证金,即可签订正式承包合同。如原承包户因价格放弃签订合同,即为自动放弃,所属地块公开竞标。
(二)参与竞标户。所有参与竞标的地块需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所有竞标者须缴纳10万元保证金,到指定地点参观地块展示,按指定时限参与竞标,价高者中标,未中标者返还保证金。中标后需到竞标地块指界,经重新丈量,按竞标价格签订承包合同,每亩再交100元保证金即为合同生效。
(三)公职人员(含退休公职人员)承包合同。先协商令其自行解除合同,如其拒绝,将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河道资源重新对外发包,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其他。超出合同面积、只有收款收据(无合同)、合同承包金额不明确、合同逾期未交承包费等情况,均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依法依规处理,如有异议,可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并追缴其多年来非法所得。
四、重点工作
(一)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是三个方面:到期的合同和无合同的、公职人员参与的、各镇(街道)签订的合同。
1、为确保不误农时,2019年4月15日起对合同已经到期和公职人员参与的河滩地(水田、旱田)先期发包。一是由县水利局委托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牵头,对全县已上报的(水旱田)原有合同进行重新梳理,草签合同并按新基准价格收缴承包费;二是对没有合同和合同没到期的,由合同审核鉴别组牵头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地点设在县公安局,如果各镇(街道)或村委会有举报的,县纪监委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介入,通过法院判决,不但将承包地依法收回,倒查资金台账,依法追缴之前非法所得,还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对承包价格特别低、亩数悬殊特别大的、承包年限特别长等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重新指界丈量,依法进行裁决;四是公职人员必须全部退出承包并不得参与重新竞标,否则纪委监委牵头倒查追责。
2、4月25日前由县发改局和县农业农村局拿出基准价格,对合同已经到期和无合同的坑塘、水面、沟渠、干渠等进行发包。
3、4月30日前由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事务中心拿出基准价格,对合同已经到期和无合同的林地进行发包。
4、5月30日前合同审核鉴定组对所有未到期的合同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依法依规。
(二)、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五年一签,辽河干流原则上一年一签;承包费一次交齐(中标者在媒体及张榜中标公示结束后,3日内一次性交纳5年承包费);基准价格由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依规评估,水田每亩暂定500元,旱田每亩暂定300元。
五、几点要求
(一)除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签订的合同外,其他一律视为无效合同,一经确认将依法依规处理。
(二)私自占有河道资源且仍未上报者,需到县河资源管理办公室备案,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收回重新发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承包者在承包期内,必须服从水利部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结构和使用性质;如遇超标准洪水需决堤泄洪时,必须无条件服从,造成的一切损失承包者自行承担;如遇国家实施各种水利及其它工程(如加固防洪堤、清淤、泄洪、加阔河道公路等),不许干涉,所占面积水利部门不负担任何责任及经济损失,相关赔偿或补偿依国家法律及政策执行;不得擅自以转包转租等方式流转经营,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取的承包费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如遇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无条件服从,按要求自行解除合同。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分管县长为组长,县纪监委、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盘山县河道资源规范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河道资源规范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何桂立兼任,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副局长田继辉兼任,负责河道资源承包的前期工作和日常协调工作。成立六个领导小组如下:
1、工作进度监督组:由县纪监委、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考办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督办下发重点工作通知,并按照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度,时间节点,严格督查督办,同时对各镇(街道)工作进行监管,各镇(街道)将对外发包的河道资源承包合同。
2、合同鉴别组:由分管县长为组长,县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和县水利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和县水利局分管领导、县纪监委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和各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所有河道资源的承包合同进行梳理,终止各镇(街道)或村委会、盘山县水利系统(含原水利系统二级单位、水利服务站)对外的授权委托,通过司法程序清理一切违法违规签订的承包合同书,重点清理各村签订的合同。
3、纪检监察组:由县纪监委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牵头,对在本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以及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参与承包的工作人员进行倒查,并追查镇、街、村外包合同的来往账目。凡是公职人员(含退休公职人员)本人或借以他人之名所签订的合同县纪监委进行约谈,力争其本人提出解除合同。
4、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组织人员,对通知、公告及时进行发布,确保舆情稳定。
5、信访稳定组:由县信访局组织牵头,县水利局配合及时维护信访安全,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遇不稳定情况,及时通报。
6、安保组:由县公安局组织人员负责对抢占河滩地、林地等国有公共资源的行为纳入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安保工作,招标过程中避免暴力抗法和群体事件的发生,使工作有序进行。
(二)对瞒报、漏报及造假者等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本方案县农业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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