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政协十届二次会议提案的答复:第54号
对县十届政协委员第54号建议的答复
王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建议已收悉,答复如下: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认定与复核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内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道路交通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为进一步服务群众,确保事故当事人知情权,我大队已经明确要求事故民警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将您在建议中所列事项,在事故认定书中得以明确、详尽的体现。
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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