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top_img.png

盘县政办发〔2019〕5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政府类投资工程类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11 浏览次数:76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政府类投资工程类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核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

盘山县政府类投资工程类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审核实施管理办法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行为,加强项目建设环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监管,控制建设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项目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政府项目审计规定》、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县政府部门、平台公司、国企、园区以县本级财政资金、县本级融资资金以及县本级政府立项的需地方财政资金配套上级专项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各镇(街道)、镇(街道)国企以本级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按此办法执行。

  第二条  工作职责

  (一)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职责

  负责对招标入围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机构”)进行委托、监督、管理和协调。

  事前监督造价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合规。事中监督造价机构现场跟踪是否达到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是否按图纸、规范要求施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监督监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事后监督造价机构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是否达到《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工程造价成果是否真实、合理。

  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流程、要求对造价机构进行管理和考核。

  对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相关问题、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尤其是对争议事项进行核实调节,保障工程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造价机构职责

  受中心委托,遵守合同、遵守《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项目进行招标控制价、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编制,进行现场跟踪,对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等工作,出具成果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中心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中心按时、保质完成县委、县政府安排的工作任务。

  (三)建设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职责

  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事前管理

  第三条  项目立项管理

  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及时向中心备案,中心统筹安排审核工作、确定审核重点,制定审核计划,并安排审核人员(造价机构人员)与工程项目负责人建立联系。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必须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委托管理单位出具委托证明,报中心备案。同时,总造价超过人民币壹佰万元的投资项目(含中央预算内资金、省市专项资金),各建设单位(部门)需向县纪委监委进行报备。各镇(街道)项目报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经济园区项目报送相应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一)采用招标入围方式选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须招标)。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建立勘察、设计单位资料库,并与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资料共享,进行管理和考核。

  (二)施工图设计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深度不够、交代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发现施工图设计预算造价超出项目投资概算,必须退回重新设计,修改、完善和重新设计等增加的费用由设计单位承担。

  (三)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直接导致项目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造成项目造价增加10%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勘察费、设计费,并由管理部门作不良信用记录,视情节限制其承接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  

  (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时间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对不能按要求时间完成的,应由委托单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不再委托勘察、设计任务。

  (五)以上有关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在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列入合同的必要约定。    

  第五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   

  (一)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初审,特别注意一定要在消防审图合格的基础上。

  (二)图纸会审(施工图交底)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必须及时通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派人员参加。

  (三)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符合设计要求、不突破项目预算的原则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初审;审图机构应按照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原则进行审查。 

  (四)对于非招投标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也应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编制

  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报表,提出申请时需附带县委或政府通过该项目的会议纪要(批准文件)、可研报告、立项批复、设计概算、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容缺件除外)。审核合格后由中心委托中标的造价机构进行编制。未提供县委或政府会议纪要(批准文件)的工程均不接受申请。

  第七条  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一)严格履行招投标法,依法进行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于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在设计图纸经审查合格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送到中心两份,中心委托造价机构作出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并及时对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依法招标。

  (二)对招标控制价经中心审查过的招投标工程,合同中约定“固定单价”的,结算时执行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对招标控制价未经过中心审查的工程项目,不得签订固定单价合同。

  (三)未签定固定单价合同的,合同中应明确计价方式;对于未明确计价方式的工程项目,结算时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与省颁定额计价方式整体水平孰低的原则选择计价方式。

  (四)招标工程及非招投标工程的施工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中心备案登记。对未按要求申报项目立项、备案的施工合同,中心未能列入计划的工程项目,申请工程结算时,中心不予受理。

  第三章  事中管理

  第八条  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中心(造价机构)人员对项目严格检查、并及时做好反馈;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管理范畴加强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理,确保工程项目质量。


  第九条  施工全过程现场跟踪

  (一)对现场跟踪的项目前期手续进行调查,如施工合同、监理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二)按照图纸设计及相关施工规范进行检查,是否存在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及设计变更滞后等情况。

  (三)监督监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在岗、对偷工减料、不按图纸施工等现象视而不见的情况,协助建设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进度进行监督管理。

  (四)隐蔽工程、措施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列为现场跟踪重点。

  第十条  对造价机构现场跟踪的考核制度

  (一)现场跟踪重点未能按期上报中心的将收回现场跟踪项目并不再委托该造价机构任何审核工作。

  (二)中心在收到造价机构上报的现场跟踪重点后将对其进行补充、修改,将补充修改后的现场跟踪重点返回造价机构。造价机构将严格按照完善后的现场跟踪重点进行跟踪。当天跟踪记录等相关资料须当天反馈中心负责人员,如造价机构未能将重点内容全部跟踪到位、应由造价机构发现而未发现或由中心现场跟踪人员发现而造价机构未发现的情况,中心将对该造价机构进行考核评分。

  (三)评分原则为以现场跟踪重点为依据。每个项目的现场跟踪满分为100分,每个重点分数为满分/重点个数,少看一个重点则扣除该项目的一个重点分数,现场记录不合格视同无现场记录。当天的现场跟踪记录未能当天反馈甲方负责人员的扣除1分/每份。累计扣除的分数将在该工程后续的结算费用中按比例进行扣除。并采用预警的评分机制,评分低于80分提示跟踪的造价机构,评分低于70分取消该造价机构项目跟踪。

  第十一条  隐蔽工程管理

  隐蔽工程回填前,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现场监理及施工方项目负责人均应及时通知中心,中心安排人员(造价机构人员)参加,到现场进行测量、记录、拍照取证等工作,方可回填。道路工程应作好转序前的分层验收工作,并通知中心,中心安排人员(造价机构人员)参加,经监理、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并到中心备案登记。未通知中心进行回填的,将来结算时此部分费用将不予计取。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

  工程变更应做到审批程序规范、相关资料完备。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相关资料不全的,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负责。凡发生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须通知中心进行现场监督,中心安排造价机构人员参加,中心同时派人进行现场监督。总体工程变更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总体工程变更工程量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另行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管理

  少作签证,能作设计变更的尽量作设计变更。签证必须由建设方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只能签工程内容、施工方法和工程量等,不能签价。对签证内容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一定要通知中心,中心安排人员(造价机构人员)参加,并到中心作备案登记,否则将来结算不予计取。对中心确定的政府跟踪项目签证必须有中心参加并作备案登记后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管理 

  采用招标入围方式选择监理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监理必须做到只要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必须在现场的原则,防止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偷工减料。发现施工方不按设计及验收规范施工的应坚决履行监理职责并及时通知施工方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拒不按监理要求施工的,监理有责任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中心报告。涉及工程造价签证的及时通知中心人员进入现场调查、取证。监理日记必须按要求填写,客观、真实地记录工程实际施工过程及各分部施工情况。以便工程结算时调用监理记录。

  第四章  事后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结算价格

  造价机构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履行程序,依照国家相关标准,有效控制项目结算价格,节约政府资金。

  第十六条  报送结算资料的条件及流程

  需要结算审核的项目在施工时必须由中心委托的造价机构进行跟踪审核。如未进行跟踪审核的项目将不予结算。建设单位在上报工程结算申请表时需附带中标通知书、合同、招投标文件、签证、施工进度表、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施工)图、设计变更、预(结)算书、施工方营业执照、规费证、图形电子版、预(结)算书电子版、中介审核报告等。以上资料除电子版数据外均需提供原件,签字、盖章手续要完备,不能只盖章不签字或只签字不盖章,手续不全视为无效(容缺件除外)。审核合格后由中心委托中标的造价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业务质量的要求

  造价机构在接到委托任务后要严格按照分工委托表规定完成审核任务,在递交审核初稿时要附带初审报告、计算底稿、询价记录、现场记录等相关结算资料。由中心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与造价机构的初审结果差额在±5%以上(含5%)的工程项目不付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结算报告的出具

  造价机构出具的结算报告必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具正式的结算报告。造价机构务必保证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对出具的报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地材材料价格

  由于盘山县政府距北镇料场较近,对盘山县新县城区域的地材材料(砂砾、山皮石、毛石、碎石、中粗砂、混砂等)价格按辽宁省发布的价格信息每立方米扣减5元作为材料的结算价,零星工程除外。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的核减管理

  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预(结)算核减幅度超过15%但在20%以内的,施工单位必须承担30%的审核费;核减幅度超过20%的,必须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审核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机制

  联席会议成员由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营商局、县司法局、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组成,办公室设在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联席会议对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进行监督,解决结算中造价机构与施工单位存在的争议问题,对出现的违章、违规、违法问题提交县纪委监委及司法机关,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处理、处罚、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履行招投标手续问题

  建设单位申报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如发现有先施工后编制招投标控制价、内定中标人及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二)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问题

  施工单位上报工程预(结)算弄虚作假,导致造价机构审核时核减幅度过大的情况。

  在现场跟踪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偷工减料,监理存在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作为等现象。

  (三)签证问题

  对于在结算过程中发现签证不清、不实、前后矛盾的情况。

  (四)结算问题

    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现场实际施工与竣工图纸不一致、签证内容不实、主管部门与监理单位乱签字等情况。

  (五)项目建设实施中发现的其他违章、违规、违法问题。

  第六章  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聘的形式招聘造价机构,用于盘山县政府类投资工程类项目的审核工作。受中心统一管理。为了更好的管理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特制订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造价机构被委托审核项目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过程中发现影响审核进度的事项,应事先通知(书面)中心并说明原因,中心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并给予相应延期。未事先通知(书面)且到期未完成审核工作的,中心则对其信用及业务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认为其不胜任的,则不再委托审核业务。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了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的顺利实施,尽早开工建设,根据实际情况中心采取容缺上报材料(如可研报告、立项批复、中介审核报告)的方式提前开展工作,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在补齐材料后,造价机构出具审核成果。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类投资项目重点施工位置安装监控,接入县网格管理服务中心,依托视频综合管理平台实现项目建设全过程实时在线监控,为全程现场跟踪和结算审核提供有效历史视频支撑。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盘山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4日起实施。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9日印发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盘山县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20003 ICP备案序号:ICP备案序号: 辽ICP备1300387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202000001号

联系电话:0427-3554789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