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19〕10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三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
盘山县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制度,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巩固绿化建设成果,使我县的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常态化。特制定我县绿化养护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精神为指导,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升城市品位,全力打造宜居环境的总体部署,充分体现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考核工作力度,全面努力提升实现我县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切实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区道路绿地、公共绿地、广场绿地、公园绿地范围内乔木、灌木、模纹、地被、草坪、藤篱等园林植被的养护、卫生和基础设施等管理。
三、考核主体与被考核对象
县林业和湿地保护服务中心作为县城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的管理考核主体,被管理考核对象为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取得县城园林养护资格的企业单位。
四、考核依据
县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考核依据为:《住建部园林绿化养护标准》、《辽宁省地方标准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技术规程》以及国家、省、市各类创建中有关园林绿化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等。
五、考核内容
每月对辖区范围内道路、游园、广场等绿地的绿化养护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作业、基础资料台账、完成交办事项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其中:绿化养护质量75分;安全管理及文明作业10分;基础资料、台账 5分;完成交办事项10分。
六、考核标准
每月综合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含95分)的为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达标,80以上(含80分)限期整改。
七、考核方式
1.日常巡查: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每日进行日常养护现场巡查,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绿化养护微信管理群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养护单位限期整改。
2.日常督察:该区域管理人员对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后的整改情况进行整改复查;对媒体曝光、市民投诉问题的进行核查及整改情况复查。复查的整改情况纳入当月养护单位考核评分结果。
3.专项考核:管理人员根据县政府安排的重大活动、创建活动、迎检等工作,实施开展专项检查。专项考核结果纳入当月考核评分结果
4.定期考核:每月下旬由林湿中心组织,管理人员及养护单位负责人参加,组成检查考核小组,针对本月养护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养护检查,现场打分。
5.年度考评:年底对所养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主要包括:绿化养护质量、安全管理及文明作业、基础资料台账、完成交办事项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八、奖惩措施
1.各项在相应分配分值的基础上进行扣减,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考核采取日常巡查督查、专项考核、定期考核的方式以月为单位进行评分。
3.各考核管理人员依据盘山县绿化养护考核细则进行扣分,并将扣分原因及情况及时告知养护单位。养护单位必须及时到达现场予以确认,在约定时间不到场的即认定为确认本次扣分。养护单位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对本次扣分无异议的,在检查扣分表上签字确认,月末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4.根据月综合得分给予以下奖惩
月综合得分 |
措 施 |
95分(含)以上 |
优秀 发放) |
90分(含)以上 |
为达标 |
85分(含)—90分 |
与90分相减,每差一分减少人民币500元 |
80分(含)—85分 |
与90分相减,每差一分减少人民币1000元 |
5.90分以下的由管理单位依据上述措施减少养护费用上缴财政,95分以上优秀养护单位,由管理单位根据年终综合考评结果排名前三名按分值比例给予相应奖励。资金由管理部门向财政申请由扣除的养护费用中支出。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收回养护单位的承包权,扣发养护经费,同时取消该养护经费,并永久取消该养护单位在盘山县绿化养护工程投标资格。
(1)一年内累计3次得分在80分以下;
(2)因工作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
(3)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
附件:绿化养护考核细则
抄送: |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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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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