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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会面临哪些处罚?

发布时间:2019-09-17 浏览次数:10775

     一、什么是"未批先建"?

 

(一)简言之,"未批先建"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或未依法重新获批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二)"擅自开工建设"仅指对"永久性工程"的开工建设

(三)环评审批文件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值得注意的是,环境影响登记表虽然不需要审批,但需要依法备案,否则可以依据《环评法》第31条第3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批先建"面临哪些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罚款、责令恢复原状

(二)罚款数额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计算基数、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

新《环评法》第3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两年未被发现不再处罚?

 

(一)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未批先建"建设项目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仍需处罚.

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了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实际上,"未批先建"与违反"三同时"制度属于一个建设行为同时违反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应当分别进行处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年追溯期届满后,行政机关已经不能再给予处罚,但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仍处于继续的状态,仍可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未批先建"建设项目有违法排污情形的,属于独立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环境保护专门法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均对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污染者违法排污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领域环境保护专门法的法律责任条款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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