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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9〕11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25 浏览次数:861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盘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全面做好我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加大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力度,建立健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确保我县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稳步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依据


  1.森林覆盖率以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


  2.森林面积保有量以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2018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


  3.林地面积保有量以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2018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


  4.森林蓄积量以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2018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


  5.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森林活立木蓄积量以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监测审核确认的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考核依据。


  6.森林防火情况以县森林防火部门监测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县森防部门检查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分为7项,设考评总分100分。各项指标所占分数如下:


  森林覆盖率                               (10分)


  森林保有量                               (15分)


  林地保有量                               (15分)


  森林蓄积量                               (10分)


  森林(林木)采伐限额                     (20分)


  森林防火                                 (15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15分)    


  三、考核指标计算办法和评分标准


  (一)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1.森林覆盖率=(有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面积)÷土地总面积×100%。(以2018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为依据)


  2.森林保有量=期初森林保有面积+本期形成的森林面积-本期损失的森林面积。(以2018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为依据)


  3.林地保有量=期初林地保有面积+本期形成的森林面积-本期损失的森林面积。(以2018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为依据)


  4.森林蓄积量=森林蓄积+疏林蓄积+散生林蓄积+四旁树蓄积。(以2018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为依据)


  5.林木采伐限额:全县每年人为采伐消耗的森林(林木)资源总量不得超过省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


  6.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受害率(‰)=森林火灾受害面积/镇(街)境内林地面积x1000‰。(林地面积以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当年森林资源档案统计数据为依据)。


  7.病虫害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低于5‰,综合预报准确率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98%以上。(以县森防部门检查的数据为考核依据)。


  (二)考核指标评分标准:


  详见附件:《盘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三)考核指标评分办法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分项考核。凡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考核指标的得满分,差于考核指标的扣分。


  四、考核方法和时间


  各镇(街道)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本地区的各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将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业队伍对各镇的执行结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县政府并通报全县。


  五、组织考核机构


  由县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组成考核机构,对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和湿地保护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并抽调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


  六、奖惩办法


  以县政府名义通报考核结果,经验收确认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凡未完成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将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盘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


盘山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


责任制评分标准

考核具体内容

评分标准

1.森林覆盖率(10分)

以2017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为准,与规划目标责任制数据保持持平或增长得1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2分。

2.森林保有量(15分)

以2017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为准,与规划目标责任制数据保持持平或增长得1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2分。

3.林地保有量(15分)

以2017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为准,与规划目标责任制数据保持持平或增长得15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3分。

4.森林蓄积量(10分)

以2017年末森林资源变档数据为准,与规划目标责任制数据保持持平或增长得1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减1分。

5.森林(林木)采伐限额    (20分)

1、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合理使用采伐限额不突破指标得10分,突破限额指标不得分。2、乱砍滥伐案件(10分)无乱砍滥伐案件得10分,发生一起减3分。

6.森林防火(15分)

1、没有发生重大火灾及人员伤亡得10分。

2、没有瞒报、漏报、迟报火灾案件,查处率95%以上得3分。

3、开展法规及森林消防知识宣传的2分。

7.森林病虫害防治(15分)

以松材线虫、杨树病虫害生物防治为主,防治率达100%,无公害防治率达80%以上,有害生物成灾率控制在5‰以下得10分。苗木检疫率98%以上得5分。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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