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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9〕123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替代水源使用前原水源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1 浏览次数:74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水源地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依法保护水源地,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水源地环境保护区域范围

以农村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划定环境保护范围。

二、农村水源地环境保护区域管理

1、禁止新建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农牧业活动;

3、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4、禁止新建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本区

5、禁止新建油库、禁止建设墓地;

6、县生态环境局建立水源环境管理机构,对水源进行日常监管。

三、农村水源井替代要求

东郭街道、石新镇、羊圈子镇现有农村水源井采取水源替代方式划定环境保护范围,以上三个镇街现有水源井于2020年6月30日前以石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完成替代。甜水镇孙家村农村水源井1号井于2020年6月底前改造为承压井。

四、替代后水源及水源井管理

替代水源投入使用后,按要求对原水源井实施封闭处理,

本管理规定自动失效。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印发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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