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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9〕140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06 浏览次数:49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十七届四十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盘山县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

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为认真吸取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加强我县重点行业领域监管,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盘山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要求,建立符合盘山县安全生产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企业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镇(街道)、各园区对事故隐患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形成高效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和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并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三、重点内容

(一)本意见所称重点行业领域,是指下列行业领域、场所和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

1.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及矿山(油田作业)、烟花爆竹、涉氨制冷、教育、卫生、城市燃气、建材、消防、特种设备、旅游、建筑施工、金属冶炼、汽车修理、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公众聚集场所;

2.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以及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3.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以及被举报、投诉和事故风险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4.近三年内曾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其他纳入国家重点监管调度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二)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法依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

(三)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对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1.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分级

摸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根据生产经营单位性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对企业进行分类、划定监管行业部门;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危险程度分级和监管分级。

2.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类分级,依级监管”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行业监管、专业监管和综合监管;各镇(街道)、各园区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属地监管。具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按照《盘山县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实施。

3.按照分级实施差异化执法检查

在分类分级的基础上,对企业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监管监察,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执法检查的精准性。

4.制定隐患排查标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程要求,按照科学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原则,考虑不同类别的企业可能存在隐患的区别,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明确各类企业每项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日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部门对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管时使用,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同时也保证企业和监管部门在同一标准下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5.实施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制度

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实现闭环管理:

(1)计划检查机制。年初制定执法检查计划,结合典型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件等实际情况进行微调和细化,形成现场检查方案,按照方案确定内容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精准性。

(2)隐患发现机制。根据所属行业领域现状,结合重点敏感时段等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适当采取排查检查、随机抽查、全面检查、专项检查、巡查检查、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针对性方式开展隐患排查。

(3)隐患记录机制。执法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检查,如实逐条记录现场检查方案的检查结果,形成现场检查记录,执法检查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同时对每家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4)隐患治理机制。执法检查人员发现事故隐患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限期整改,下达相关整改文书,执法检查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签字确认。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备必须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上岗作业资格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复查处理机制。对于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立即停止作业和立即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理措施,应该按期复查和随时复查,下达复查意见书,如实记录复查具体情况,已整改的实现闭环管理;未完成整改的,必须依法依规做出行政处罚、继续整改等处理,直至整改完毕或关闭企业,实现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6)隐患移送机制。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行业领域管辖的事故隐患,应依法及时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处理。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应参照执行前5项闭环管理制度。

6.建立向第三方购买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机制

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除按照执法检查计划,组织执法检查人员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外,还可以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也可以采取向第三方购买服务等形式多样、切实可行的措施排查事故隐患。向第三方购买服务参照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保障机制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

企业对照隐患排查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工矿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上报隐患自查、隐患整改情况;其它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各自监管部门要求的渠道上报隐患自查、隐患整改情况。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要建立隐患台账,并对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对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2.建立和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

结合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突出事故隐患排查的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纳入到重大行政处罚和事故调查处理中责任追究酌定情节,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督促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建立事故隐患通报和查处督办机制

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应严格执法检查,积极推进企业隐患排查工作,每月将执法检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向安委会办公室报送隐患排查清单台账。

县政府督考办、县安委会办公室定期对各重点行业领域执法检查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县政府督考办、县安委会办公室适时对各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整改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等进行督查。对未认真督促企业进行隐患整改的,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六)事故隐患排查标准重点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执法检查都应依据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进行。

凡是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地方性政府规章、各行业领域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规定的,都属于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之列,都应予以治理和整改。

各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时,必须包含下列重点事项: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聘用安全技术人员情况;

(四)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五)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及档案管理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七)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专项预案情况;

(九)劳动防护用品购置、配备和使用情况;

(十)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检查与协调情况;

(十一)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协调、管理情况;

(十二)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三)吊装、检维修等危险作业的现场作业及安全管理情况;

(十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

(十五)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六)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各镇(街道)、各园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科室具体负责抓的工作局面,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二)完善考核机制,严肃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突出工作过程和结果量化,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过程管理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指标,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和约束力。对责任不落实、考核不达标的单位或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也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企业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建设,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严格隐患排查标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强化事故隐患整改期间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在事故隐患整改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建设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五)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保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安排隐患排查治理经费,用于支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重点行业领域消隐改造、安全技术创新、隐患监控监测、属地隐患排查治理精细化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

(六)拓展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参与程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企业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安全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畅通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来信来访等隐患投诉举报渠道,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社会监督,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的传播渠道,宣传先进经验和正面典型,曝光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

未列入本实施意见的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职责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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