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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19〕144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近岸海洋垃圾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15 浏览次数:440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近岸海洋垃圾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盘山县近岸海洋垃圾清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盘锦市“ 海上环卫 ”工作方案》(盘住建发〔2019〕29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近岸海洋垃圾治理工作,防治海洋垃圾污染损害,打造环境整洁有序、景观优美的海岸带,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近岸海洋垃圾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我县沿海区域全面开展河流、入海沟渠、养殖池、近岸海域垃圾攻坚整治,确保我县沿海区域内海岸可视范围内无海上漂浮杂物和垃圾,海坝、暗渠入海口周边区域无积存垃圾。

二、重点工作任务

1.清理近岸海洋垃圾。水利部门负责海塘堤防设施管理范围内垃圾清理工作;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滨海旅游度假区(含景区)管理范围内垃圾清理工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近岸海滩和海岛等管理范围内垃圾清理工作;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做好沿海种植、养殖和渔业生产区范围内垃圾清理工作;工业固体废弃物由环保部门协调处理。

2.防治海上生产生活垃圾入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沿海各镇要结合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加强巡查监管,防止在海边偷倒、堆放垃圾的行为,监督各类渔业船舶配置和使用生活垃圾收集桶,在各个渔港和养殖区配套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设施,监督指导渔业生产生活垃圾做到海上收集、岸上集中处置。 

3.拦截、清理入海河流沟渠垃圾。水利部门要及时清理入海河流拦河闸坝前白色垃圾和漂浮植物,沿海岸线各个防洪防潮水闸放水前,应对闸前白色垃圾和漂浮植物进行清理,确保江河漂浮垃圾和水葫芦等漂浮植物不进下游,不入海。 

4.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在海边(海岸线向陆一侧200米的海岸带)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海洋渔业部门要对违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全县近岸海洋垃圾清理工作,沿海各镇(街道)是具体组织实施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制定切实可靠的工作措施,狠抓整治落实。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制定专项的工作推进措施,加强对工作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

2.严格管理执法。要建立县、镇(街道)联动的清理机制,持续高效开展河流、入海沟渠、养殖池、近岸海域垃圾专项整治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严厉打击在河边、湖库边、近岸海域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农业垃圾、工业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沿海各类船舶、水产养殖和沿海倾废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各类非法向沿河、池塘、近岸海域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

3.强化督查问责。沿海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推进落实,县政府督考办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我县近岸海域垃圾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结果由县政府督考办向全县发文通报,县政府也将近岸海域垃圾整治工作成效纳入年度各相关部门党政领导考核内容。

抄送:

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民武装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新闻单位。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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