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按照国家、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做好我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实工作,对各镇(街)、国有林场进行年度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制订《盘山县2019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二、《办法》制订的依据及考核对象
制定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全国县级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方案》、县政府与各镇(街)、国有林场场签订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状及目标任务。
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
三、《办法》的主要考核内容
围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总体目标和考核办法要求,确定了四项考核内容,包括责任制建立(责任制建立、考核奖惩办法)、保障措施(考核组织实施、管理机构设置)、工作实效(目标任务完成、营造林质量及乡村绿化美化、森林资源管理、林业资源监管)和考核结果应用情况。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分值,分值之和为100分;同时,明确了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情形。考核结果评定分为四个等级:即90分以上(含)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含)以下为不合格、明确了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不合格。
《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镇(街)、国有林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问责。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0〕2号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19年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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