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市监综〔2020〕30号)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4号令有关要求,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我市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帮扶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制定《支持复工复产二十二条政策措施》。结合盘山县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落实支持复工复产政策措施。
一、优化行政审批,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实施登记网上办理,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实行“网上办、寄递办、预约办”。按照“非必须、不窗口”的原则,各类市场主体通过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也可以通过电话预约方式完成登记业务,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实行特事特办。营业执照可以通过寄送的方式完成送达。
2.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确有必要到大厅现场办理的,或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可提前电话预约办理。为了减少人员聚集、控制疫情扩散,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指派专人,按严格的消毒程序固定地点取送相关材料,线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业务。
3.实行告知承诺制、容缺登记制。对复产转产企业,特别是生产经营医用防护用品的企业,暂未提交相应材料的或材料需要补正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利用微信、电子邮件、邮寄、电话等方式查看并远程指导企业修改、补正所需材料。
4.暂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除涉及疫情防控、重大项目需要,暂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需要复审(换证)的,可在疫情解除后2个月内申请证书复审。
二、优化服务,实施网上不见面办理
1.实行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线上受理。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可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网上递交申请,监管人员网上受理网上审核,实现全程线上办理。涉及住所核查等实地检查的,由企业提供书面承诺书代替实地检查,待疫情解除后,再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形式对企业承诺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2.全面推行重点指导下的自主年报制度。全面推行自主年报制度,做到不登门、不见企,不干扰正常年报企业。开展不见面服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休眠企业、上年新办企业,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激活更多企业投入生产经营,避免信用受损。
3.及时归集公示涉疫情防控监管信息。市场监管系统通过辽宁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示疫情防控行动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执法信息,实现监管信息归集公示全覆盖、无遗漏,切实放大监管效能,展示保供稳价、维护市场秩序的坚定意志和坚强决心。
4.网上受理群众被冒名登记的投诉。暂停受理群众到登记机关的现场投诉,实行网上受理投诉。通过电话、邮件形式询问了解情况、填写受理申请表,并及时通过“互联网+监管”系统、公示系统进行公告,线下调查程序待疫情解除后再行启动。
三、 延长期限限制,为企业运行提供保障
1.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或企业经营期限到期的企业,暂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1个月内办理;对因疫情影响未能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过期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
2.适当延长电梯维保周期。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在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维保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3.延长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因疫情防控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安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向设备所在地3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
4.延长健康证明有效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我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自2020年1月25日起,含1月25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延长至疫情解除之日起60日内。
四、规范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规范执法检查,落实《盘锦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查办工作指引清单》。归纳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药品及医疗器械违法、野生动物及食品违法、产品质量违法等5大类18种疫情防控工作中较为常见并应当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的各类违法行为,明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价格违法、制假售假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疫情防治所涉及的产品范畴,不得随意扩大从重处罚范围、不得随意提升或者降低处罚及阶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预。
2.加强涉企收费价格监管,严查乱收费乱涨价。严格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加强对当前价费减免、缓期收费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依法严厉打击防控物资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震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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