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0〕28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平稳有序推进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9〕108号)、《中共盘锦市委办公室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委办〔2019〕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年底前,将本县范围内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中央、省及市、县国有企业已退休人员移交镇(街道)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国有企业新办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国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则上一并移交实行社会化管理。国有企业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中央金融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享受的社会保障管理服务,原则上以退休人员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属地管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可在经常居住地享受镇(街道)和村(社区)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平化、均等化服务。
二、工作要求
(一)实现统一管理。协调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现由各镇(街道)和村(社区)统一管理。做好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事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社区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有效衔接,确保各镇(街道)和村(社区)接得住、接得稳、接得好,努力提高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做好服务保障。坚持在政治上尊重、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依法保障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增进社会和谐。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工会等组织作用,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反映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有序移交、平稳过渡。
三、移交内容
(一)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编入党支部。
(二)人事档案移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移交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县分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移交后,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分局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档案提供利用工作,并实现档案服务数字化、便捷化。涉密部门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居住在村(社区)且有参与村(社区)退休管理服务要求的企业离休人员和县管干部,镇(街道)和村(社区)可先建立此类人员的基本情况信息库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
(三)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职能移交。将原由国有企业负责的退休人员各项社会保障管理服务职能移交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四)国有企业所办社区管理组织资产移交。国有企业现有专用退休人员的服务场所、活动场所、设备设施等,能够分割移交的,经国有企业出资人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无偿划给各镇(街道)和村(社区)。对难以分割移交的资产,国有企业可与镇(街道)和村(社区)协商采取调换等方式妥善处理。国有企业没有专门用于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的,各镇(街道)和村(社区)不得要求国有企业新建或提供新建所需资金。国有企业所办社区管理组织的办公场所、设备、服务设施等资产,与职工家属区相配套的公共场所、公有房屋、场地及服务设备设施等,经双方协商,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镇(街道)、村(社区)的使用管理范围。
(五)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移交。对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职工,各镇(街道)和村(社区)予以优先聘用,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仍留在国有企业的职工,通过企业内部转岗、交流任职等多种途径妥善安置,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发放方式。由国有企业依据国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相关政策、资金渠道等实际情况确定。
四、移交流程
(一)移交申请。国有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首次移交需向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提出移交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申请报告。需要真实完整提供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党组织关系,移交的房屋、场所、设备、设施等资产,企业移交到地方的管理服务人员等事项。
(二)移交审核。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会同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依法对国有企业提交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县政府同意后,由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向申请企业开具《移交通知书》。
(三)国有企业根据《移交通知书》,核定退休人员党费交纳基数、交清转移前应缴党费后,统一与接收地组织部门对接,办理将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相应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的手续,并通知企业退休党员到相应镇(街道)和村(社区)报到。
(四)国有企业根据《移交通知书》,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县人社局和县社保局管理。
(五)国有企业根据《移交通知书》,将已确定移交的国有企业资产,移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再按属地原则纳入当地镇(街道)、村(社区)的使用管理范围。
(六)国有企业根据《移交通知书》,在尊重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将原国有企业从事退休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移交镇(街道)、村(社区)。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县政府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财政部门要全力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中社区党建、信息化建设、档案管理、特殊人群走访慰问、文体活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维护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按照阶段支出、分级负担原则,将中央、省和地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镇(街道)和村(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纳入财政经常性预算管理,予以充分保障。依据《盘锦市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对于2020年底前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地区,国家、省将根据接收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二)人员保障。各镇(街道)和社区(村)应当配备专人,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数量的增减适量增减工作人员,满足正常工作运转需要。积极探索建立常态化的政府向专业服务机构、专业社会工作组织购买服务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机制。
(三)物资保障。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所需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和经费保障工作,按照《劳动人事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档联发〔1985〕2号),确保档案管理规范有序。
(四)加强政策宣传。业要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通过走访慰问、组织文娱活动等形式,使退休人员能够了解企业改革情况,消除退休人员的顾虑,确保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五)强化督促检查。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属相关部门领导年终工作考核。同时,县属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指导,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进度。
六、管理服务
各镇(街道)要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推行首问负责、一窗受理、全程代办、服务承诺等制度,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服务。镇(街道)和村(社区)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1.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认真组织企业退休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按规定收取退休党员党费,积极反映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愿望和要求,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2.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建立企业退休人员信息库,及时掌握退休人员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更新,实施动态服务管理。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政策咨询和养老保险待遇等业务查询服务。
3.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配合盘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分局和原企业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服务。
4.在本县参加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协助其家属及时向原企业和县人社局、县社保局报告,并协助申请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对退休人员中的高龄、孤寡、残疾、特困、重病等人员开展慰问和帮困扶危工作。积极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志愿者为企业退休人员开展家政、帮扶、法律援助等志愿服务。
6.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创造条件,协助相关职能部门,组织退休人员开展体育健身、文化艺术、休闲娱乐、培训讲座、政策宣传、老年大学、社会公益等活动。
7.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慢性病防治和大病人员的跟踪随访工作,协助开展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等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做好退休人员重症慢性病申报,并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
8.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项目实施,切实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养老服务需求。
9.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要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救助工作,及时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等。
七、工作进度
2020年3月底前,县属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相关国有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过渡期办法。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对我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接收工作,并做好向社区、街道移交准备。
2020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管理,党组织关系及管理服务移交到街道、社区。
2020年12月底前,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实现社会化管理。
八、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本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县政府成立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县总工会、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县分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审核国有企业提交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申请,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国有企业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切实维护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决杜绝突击发钱、分光吃净、损公肥私、化公为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相关工作;将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属监管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目标考核;加强对县属国有企业分类处理统筹外费用的审核把关、监督检查。 县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本县基层党组织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移接收和管理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开展党的组织活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本县主要媒体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正面舆论引导。
县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做好此项工作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工作。
县党建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企业做好移交前的档案规范化整理和数字化工作,并指导档案管理单位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和完善社区治理,提升镇(街道)和村(社区)为移交的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向符合低保条件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县财政局待国家、省明确具体支持政策后,按照县政府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县财政对各县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予以支持的具体办法;积极组织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中央、省财政资金申请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分局负责对本县内央企省企、县属国企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汇总。负责切实承担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衔接,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养老、工伤保险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已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规定使其继续享受相应待遇;做好对基本医疗保险未纳入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保障待遇查询、政策咨询等服务。 县总工会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思想稳定工作。 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信访局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维护稳定和职工信访等有关方面工作。
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国有企业退休人员除人事档案管理外其他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承担县属国有企业及区域内央企省企已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加强经费保障,明确镇(街道)和村(社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主要内容,赋予镇(街道)和村(社区)相应职权及资源手段,提高镇(街道)和村(社区)管理服务能力。
国有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应承担的责任:
1.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和数字化处理后,经县档案局审核通过后,移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县分局统一管理。
2.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后,要严格规范统筹外项目发放标准和范围。对现有的退休人员享受的统筹外项目由原渠道解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19号)等文件规范管理。
3.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与镇(街道)、村(社区)的协调沟通,协助做好退休人员的慰问、殡葬服务等工作。
4.企业建立的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
5.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已纳入盘锦市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退休后新增工伤人员,由原企业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批核审,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由原企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事关企业退休人员与企业利益纠纷的相关信访事项仍由企业负责解决。
附件: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雷 县长
副组长:孟 超 常务副县长
冯大庆 副县长
孙丽颖 副县长
李 雷 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何 强 副县长
曾兴强 副县长
成 员:王锡权 县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齐 贺 县委宣传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赵恩杰 县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李 鹏 县委县政府信访局局长
孙祖凯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张 松 县公安局副局长
梁克强 县财政局局长
祝成刚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贾 禹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羡 岷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刘英会 县民生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王甲男 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主任
唐 博 县总工会副主席
姚贵彬 盘锦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盘山县分
局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国有资产事务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王甲男(兼)。
政策解读: 《盘山县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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