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关于调整已安置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中共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4月27日印发了《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关于调整已安置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制定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意图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相关待遇,提高广大退役士兵在社会的获得感、荣誉感,按照市相关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参照其他县区解决退役士兵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我县根据经济状况逐步提高已安置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现结合盘山县实际,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制定本《规定》。
二、主要内容
1、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当前经济发展水平重新研究确定已安置退役士兵相关待遇,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2、政策连续原则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特别是相关政策持续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完善,为保证安置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应在尊重原有政策的前提下,科学推动已安置退役士兵待遇调整工作有序实施。
3、统筹平衡原则。在落实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充分参照全市以及其他县区在已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福利方面的经验和做法,既不突破政策,又在执行标准上做到水平大体一致,确保全市已安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总体稳定。
4、适时调整原则。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更新变化,在客观考虑我县经济状况水平和岗位需求的情况下,适时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充分保障已安置退役士兵相关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调整对象
历史遗留符合安置条件由政府安置在我县镇(街道)或辅警岗位工作的退役士兵。
四、调整标准
终止原劳动关系,已安置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参照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确定,所需经费由原财政渠道解决。
五、调整内容
(一)晋升工资办法。
已安置退役士兵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参照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工资的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安置在技术岗位上的退役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考评晋升技术等级,从晋升技术等级的下月执行新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相关福利待遇。涉及工资以外的其他福利待遇,已安置退役士兵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享受本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六、执行时间
自本工作方案下发之日起正式开始执行。
在待遇调整前,无政策文件依据需从安置开始补发,因此,调整已安置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从我县制定调整工作方案下发时执行。
对不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已安置退役士兵,视为自动放弃,可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保持原工资待遇不变。
七、政策创新及其依据
我县已安置退役士兵待遇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29号),并参照《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退役士兵工资待遇的通知》(盘政办发〔2011〕48号)等文件进行。
八、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深入学习、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盘山实际起草了《方案》,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信访局、相关镇(街道)、县就业人才和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县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盘山县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部门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作了反复修改完善。
九、审议签发情况
《规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进行了前置审核。县政府十七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稿按程序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报请县政府副县长何强审批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盘县政办发文件形式正式印发。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原文: 盘县政办发〔2020〕29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盘山县关于 调整已安置退役士兵工资福利待遇 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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