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0〕44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辽河口生态经济区管委会,辽宁新材料产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盘锦高升经济区管委会: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山县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9日
盘山县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县地质灾害现状和2020年度气象趋势预报,制定本方案。
一、地质灾害概况
(一)地质灾害现状与特征。
地质灾害主要类型为咸水入侵、砂土液化和地下水不合理开采形成的大面积降落漏斗三种地质灾害,三种灾害的特征是隐蔽性强,不易被人们重视和发现。2019年我县未发生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发生时段、类型及威胁对象。
盘山县地处中纬度地带,属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其特点是四季分明,雨热同季,干冷同期。冬季寒冷干燥、夏季(6—8月)降水多且集中,气温高。这种气候特点决定了我地区地质灾害易发时段一般为6月到9月的汛期。由于雨季土壤含水量增大,容易诱发砂土液化。在砂土液化区内,地震、人工振动(如车辆高速行驶、桩机的振动施工及其它高能振动)、汛期高水位的湍流和过量抽取地下水,都会产生液化的后果,引起地面的不均匀沉降,导致地面开裂、建筑物倾斜、道路塌方、河堤管涌等。因此,在我地区应特别注意加强对砂土液化灾害的监测与防治。
二、2020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市气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预计2020年春季(3~5月)降水量110~120毫米,较常年同期(100.8毫米)偏多1~2成,季平均气温10.2~10.7℃,较常年同期(9.7℃)偏高0.5~1.0℃;夏季(6~8月)降水降水量为460~500毫米,较常年同期(421.6毫米)偏多1~2成,季平均为23.7~24.1℃,较常年同期(23.6℃)偏高0.1~0.5℃。
三、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
重点预防区为:秦沈铁路、京沈高速公路、盘海营高速公路、沟海铁路两侧;河岸防潮堤;县内重点水利、电力工程基础设施;学校、幼儿园等人口集中居住区。在防汛期间,这些地段重型车辆要减速行驶,周围要避免进行震动施工,防止因高能震动所引发的沙土液化对河堤及铁路、公路造成的破坏。在汛期,发现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随着我县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工程活动的增多,重要建设工程和地下空间的开发等,都可能引发滑坡、崩塌、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减少地质灾害损失。
四、2020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要与气象、教育、住建、交通、水利、卫生、安全监管、旅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对本地区相关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巡查、检查,切实做好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及时对潜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做出预测、预警和预报;加强工程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预防和治理措施,真正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 、措施到位,最大限度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编制和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在总结上一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盘山县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盘山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排查,划定本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御区,对重点防护区域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具体防范措施,作好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的准备,将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责任人。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灾情报告。
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及县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严格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队,做到责任到人,确保不缺岗,不误事,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防灾救灾工作并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坚持“三查”制度。
坚持“三查”制度。各镇(街道)、各经济区必须建立“三查”(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制度。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汛前进行全面排查,了解基本情况,对潜在危害要提出防治措施;汛期对重点地区、危险区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重点检查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在汛后进行核查,了解防治措施完成情况及新发生地质灾害的情况和数量,造成的损失情况等。
(五)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
为及时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制度。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报告后,按照《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2005〕88号)和《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06〕56号)规定,迅速将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上报市自然资源局。
(六)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做到汛前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复查与总结相结合,准确掌握地质灾害的动态情况,主动避灾抗灾,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要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当的范围内(村、社区或广场)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检验和增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
(七)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的警示及治理。
对于经勘查查证确需治理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要落实治理资金,实施有效的治理。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由各地方政府承担治理责任;对人为因素引发的,按照“谁引发,谁负责”原则,依法告知并敦促责任人及时治理。同时,各区域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加强防范,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避免给当地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任何损失。
(八)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工作。
各镇(街道)及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本区域内群测群防工作部署,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全面提升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提高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的防灾能力,使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真正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九)落实经费,建立地质灾害防治投入保障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各镇(街道)及相关单位要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使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和隐患点应急工程治理正常进行,尤其搞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监测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制作和安装。各镇及相关单位在安排年度防汛经费时,要明确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具体经费数额,严格做到专款专用。
(十)控制源头,依法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城市建设及建设用地,特别是小城镇建设和其它工程建设,包括招商引资工程项目,在选址时不能仓促上马,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由工程建设引起的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及时通知、监督有关建设单位进行治理;对危害性较大、工程治理不合算的危险点,要限期险区居民搬迁;属异变、临界级险区居民,汛期应异地居住避让,力求发生灾害时无人员伤亡。地质灾害易发区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免建在地质灾害隐患区,成为新的隐患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中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检查评估工作质量。对于不执行配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制度的单位或个人,要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今年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知识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世界地球日”、“世界水日”等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知识的宣传活动。增强应急能力,减少地质灾害特别是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实现人与自然地质环境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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