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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县政办发〔2020〕33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 高升水源、石山水源保护区保水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7 浏览次数:56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盘锦高升水源、石山水源保护区保水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盘锦高升水源、石山水源保护区

保水质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生态环境厅“有效防范气象性大幅度降雨给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带来的影响,严格依照“去存量、遏增量、建屏障”总体工作原则,结合去年水源地相关工作,本着提前部署,补齐短板,做好本辖区内水源地污染源整治和风险源防范工作,确保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盘锦市水源地保护区“一源一案的通知”》(盘环水函〔2020〕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为导向,坚持饮用水水源地城乡统筹、分级管控、属地管理,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重点任务,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坚持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并重,完善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有效防范重要饮用水水源水环境风险,着力提升水环境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范围

本方案范围为盘锦高升、盘锦石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三、主要目标

盘锦高升、盘锦石山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保持稳定,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显著提升。

四、采取措施

(一)盘锦高升水源

1.一级保护区

根据对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现状调查,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目前没有重大污染源。因此,对一级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应以预防为主。

主要对一级保护区范围设置警示牌,不得在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面积,不得破坏现有林草植被;严格控制废水和垃圾不得在保护区内排放,不得在保护区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一级保护区内应视实际情况实施封闭式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一级保护区内不得有与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及其他禁止行为。

主要治理措施有:

(1)对6#井旁的盘锦东亿花卉公司实现关闭、清拆。(责任单位:高升街道)

(2)一级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耕地,面积208亩,应严格控制使用农药和化肥,并逐步退出。(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高升街道)

(3)在有条件的情况,一级保护区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围网或围栏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二是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工程措施包括建设围栏、围网,种植生态防护林,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以及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设施等。(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林湿中心)

同时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活动的管理。

2.二级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高升街道)

(2)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耕地,面积共约3万亩,应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鼓励农民发展无公害农业。(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高升街道)

(3)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在前屯、阚家窝堡、郭家、东腰、张岽屯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实现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水输送管线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责任单位:高升街道)

(4)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杜绝畜禽废水直接排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严格规范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5)对于公路风险源,公路两侧设置集排水管等路面径流收集系统,同时,设置事故收集池,并在公路上设置下游为保护区的警示标志警示来往车辆。(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3.水源准保护区污染整治措施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对于公路风险源,公路上设置保护区的警示标志,路段内应限速通行,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杜绝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泄漏对水源地造成环境污染的风险,并完善应急处置设施,设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二)盘锦石山水源

1.继续完善1-4号水源井公路两侧集排水管等路面径流收集系统、事故收集池、道路防撞栏等。(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

2.一、二级保护区内有居民住户,建立有效监督管理机制,在当铺、大金、赵木、龚屯、魏屯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新农村建设,实现居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污水输送管线应进行防渗处理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责任单位:石新镇)

3.财富养殖厂位于二级保护区内,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杜绝畜禽废水直接向保护水体排放;完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严格规范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石新镇)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石新镇)

5.二级保护区内的农业种植耕地,应严格控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鼓励农民发展无公害农业。(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石新镇)

6.在有条件的情况,一级保护区应建设隔离防护设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采用围网或围栏进行保护的物理隔离;二是选择适宜树木种类建设防护林的生物隔离。工程措施包括建设围栏、围网,种植生态防护林,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以及建设取水口污染防治设施等。(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林湿中心)

同时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对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活动的管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各项任务到具体人。建立健全方案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加大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资金投入力度,优先开展饮用水水源防治工程建设。通过财政补贴等手段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保障长效运行。对从事水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形成联动机制。各责任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四)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质安全状况信息、定期公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


政策解读:《盘锦高升水源、石山水源保护区保水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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