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0〕53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十七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盘山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8〕4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土地综合整治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投资使用专项资金和引入社会资本。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以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及其他涉农资金。
第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由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作为实施主体;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由社会资本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筹措及支付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代表盘山县人民政府和盘山县自然资源局作为监督主体。
二、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土地整治政策,审定年度土地整治计划。
(二)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初审,协调盘锦市自然资源局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专家评审,协调盘锦市自然资源局下达项目立项批复、规划设计批复。
(三)负责对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的跟踪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土地整治专项资金监管工作。
(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指导项目移交。负责项目实施后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水田指标、新增粮食产能指标和增减挂钩结余指标(以下简称“土地整治指标”)申报入库,并逐级上报备案。
(五)负责土地整治指标使用及流转交易。
第七条 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织筛选、核定及申报年度土地整治计划。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选择具备专业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施工监管。
(三)负责项目投资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
第八条 项目所在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工作,为项目落地施工做好支撑。
(二)配合项目验收,做好项目移交及后期管护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等工作。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落实项目建设“五制”管理工作,即项目公告制、项目法人制、项目监理制、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合同管理制。
(三)负责核定项目建设工期。
(四)负责核实工程进度,审核用款申请,办理工程资金拨付或转报用款申请,提供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的资金支付手续及相关资料,自觉接受项目监督检查。
(五)负责制定土地整治项目贷款的还本付息计划,及时偿还专项贷款资金本息。
(六)确保各项报批手续合法、合规、完备,资金使用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符合相关要求。
(七)负责及时全面收集整理从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实施管理到验收各阶段的文件、数据、图件、声像等资料,并登记造册、立卷存档。
(八)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和移交工作。
第十条 县财政、县发改、县营商、县生态环境、县农业农村、县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履职到位。
三、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法人制、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工程结算、财务决算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由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具体职责分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执行。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签订规划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第十三条 由于自然灾害损毁、大型线性工程建设、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不可预见的其他原因等情况,确需变更项目设计的,由实施主体向项目立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除此之外原则上项目实施中不允许变更项目设计。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和内容。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按照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应当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别未达到项目设计质量等别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书和财务决算书。评审工作可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代盘山县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镇(街道)、县财政局以及农业农村局等相关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标准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八条 经初验合格的项目,盘山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政府申请项目终验。终验收不合格的,由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整改费用由项目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竣工及工程审计(如需)完成后,实施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位。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及时督导和组织实施主体进行项目移交,由项目属地镇(街道)政府进行接收,并签订接收协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属地镇(街道)作为项目后期管护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后期管护措施。根据项目规模、耕地数量、耕地质量、农业基础设施等具体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议”的原则,确定后期管护费用资金标准和年限,后期管护费用自验收后下一年度执行,由盘山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后期管护费用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区土壤改良、设施维护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能用于购买与项目维护无关的物品。项目属地镇(街道)应当制定后期管护实施方案,报盘山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方可拨付资金。
四、项目资金和收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使用专项资金的,严格按照国家、省等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项目所需全部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实施主体负责筹措及支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资金使用应单独设置账簿进行核算,支出科目和内容规范,原始凭证合法、完整。
第二十三条 资金拨付实行集中支付制度和申请拨款制度。资金拨付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项目施工等单位应根据工作进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监理单位出具支付报告,盘山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签发支付证书,项目实施主体审核、付款。
(二)申请资金支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整治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
2.工程规划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
3.开具发票、收据;
4.项目工程手续、监理、中标通知书等资料;
5.项目资金申请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后形成的土地整治指标由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转让。
第二十五条 土地整治指标有结余时,由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按市场价格流转交易。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设立指标收益专用账户,所有指标收益均需纳入该专用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引入社会资本投资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向实施主体返还指标收益,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指标收益给付社会资本方比例。在确定给付社会资本方土地指标收益比例的基础上,采取差额累进式阶梯计价,随着指标交易价格上涨,逐步降低投资单位分配比例,当指标收益高于25万元/亩时,流转交易价格每提高5万元/亩,高出部分,实施主体回报比例降低5%。项目产生的指标在盘山县范围内使用的,实施主体获得指标收益的计算基数按照《中共盘锦市委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盘委发〔2019〕12号)规定的市内交易价格标准执行(后续政策有变化的,按最新规定执行)。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留存的指标收益,由盘山县人民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项目后期管护、耕地保护、扶贫开发、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乡村振兴战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指标备案入库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实施主体向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申请返还指标收益,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指标收益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主体返还指标收益。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盘山县自然资源局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项目实施主体对资金使用情况负责。凡在土地整治项目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和县审计部门有权对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盘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盘山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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