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分类确认
附件1 | ||||||
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分类确认 | ||||||
1 | 事项名称 | 餐饮服务提供者量化分级、分类确认 | ★某政务服务事项如需下设若干具体办理项目,事项名称填写“(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序号)+(下设办理项目名称)” | |||
2 | 事项类型(可多选) | 面向自然人 | □生育收养 □户籍办理 □民族宗教 □教育科研 □入伍服役 □就业创业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抵押质押 □职业资格 □行政缴费 □婚姻登记 □优待抚恤 □规划建设 □住房保障 □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 □证件办理 □交通出行 □旅游观光 □出境入境 □消费维权 □公共安全 □司法公证 □知识产权 □环保绿化 □文化体育 □公用事业 □医疗卫生 □离职退休 □死亡殡葬 □其他(含个体工商户,按照人类生命周期排序)等 | |||
面向法人 | □设立变更 □准营准办 □资质认证 □年检年审 □税收财务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投资审批 □融资信贷 □抵押质押 □商务贸易 □招标拍卖 □海关口岸 □涉外服务 □农林牧渔 □国土和规划建设 □交通运输 □环保绿化 □应对气候变化 □水务气象 □医疗卫生 □科技创新 □文体教育 □知识产权 □民族宗教 □质量技术 □检验检疫 □安全生产 □公安消防 □司法公证 □公用事业 □人注销 □档案文物 □其他(按照法人生命周期排序)等 | |||||
3 | 设定依据 | |||||
4 | 权限划分 | ★审核时需提供明确“权限划分”的依据复印件 | ||||
5 | 法定办结时限 | ★审核时需提供明确“法定办结时限”的依据复印件 | ||||
6 | 受理条件 | ★审核时需提供“受理条件”设定依据的复印件 | ||||
7 | 申请材料 (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要求有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原则上不能有兜底性条款,并应体现合理性、必要性、适时性、完整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核时需提供“申请材料”设定依据的复印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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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8 | 中介服务 | ★审核时需提供设立“中介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复印件 | ||||
9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法人 | ||||
10 | 基本编码 | (暂不填写) | ||||
11 | 实施编码 | (暂不填写) | ||||
12 | 行政层级 | □省级 □市级 ■县级 | ||||
13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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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施机构 | 盘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监督管理所 | ||||
15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授权组织 □受委托组织 □其他 | ||||
16 | 联办机构 | 无 | ||||
17 | 办理流程 | 1、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第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 2.在监督检查餐饮服务单位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示其动态等级评定结果 | ★审核时需提供流程图 | |||
18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19 | 结果名称 |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 | ||||
20 | 结果样本 |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量化等级 | ★审核时需提供结果样本复印件 | |||
21 | 是否收费 | □是 ■否 | ||||
22 | 收费标准 | 无 | ||||
23 | 收费依据 | 无 | ||||
24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即办件 | ||||
25 | 承诺办结时限 | 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之日起4个月内 | ||||
26 | 通办范围 | □全国 □跨省 □跨市 □跨县 | ||||
27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网上办理 □都可以 | ||||
28 | 预约办理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预约办理途径渠道) | ||||
29 | 网上支付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列明支付银行、账号等信息) | ||||
30 | 物流快递 | □可以 ■不可以 (如填写“可以”,需提供相关快递公司的快递单) | ||||
31 | 运行系统 | □国家级 ■省级 □市级 | ||||
32 | 办理地点 | 各镇监督管理所 | ||||
33 | 办理时间 | 8:30-17:30 | ||||
34 | 咨询电话 | 各镇监督管理所 | ||||
35 | 常见问题 | |||||
36 | 监督电话 | 0427-3301715 | ||||
注:此表中,1-9项是共性要素,10-36项是个性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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