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政办发〔2020〕63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经县政府十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将《盘山县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盘山县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辽宁省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照辽宁省确定的2020年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和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等目标,进一步明确2020年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全面梳理我县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扎实完成各项整改任务,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华发新城、清华嘉园两个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治理工作,办成公办民助性质幼儿园。
三、工作任务
按照“一园一案”的原则,县教育局与华发新城、清华嘉园小区配套幼儿园开发商协商签订《合作协议书》,合作开办公办民助性质幼儿园。
县教育局负责办理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定收费标准,落实省、市、县公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和公办幼儿园相关补贴政策,选派优秀园长1名、优秀教师4名。
开发商负责提供办园使用的房屋和开园所需资金(装修、设备采购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聘园长、保教人员、后勤人员,并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完成时限:
力争在7月中旬完成合作协议签订,10月底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幼儿园装修及设备采购等工作,12月底达到开园基本条件,2021年春季开园招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盘山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治理工作,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到位。
(二)强化督查指导。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及时总结治理情况,推进治理进度。
(三)按时上报进度。实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月报制度,每月15日前将治理进度报市教育局备案。
附件:
1.盘山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合作协议书;
3.小区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普查表。
附件1:
盘山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丽颖 副县长
副组长:王远贺 县教育局局长
张宝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闵 雪 县委编办副主任
薛宏伟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 成 县教育局副局长
孙计英 县财政局副局长
崔 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单忠业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井宏 县营商局副局长
张 闯 太平街道副主任
李 苏 县城乡一体化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陈 卓 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我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日常工作,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策部署。
附件2:
合作协议书
甲方:盘山县教育局
乙方:XXXX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和《辽宁省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发展盘山县学前教育事业,满足群众对普惠优质幼儿园的需求,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以乙方先期筹备的幼儿园为基础,就成立公办民助性质幼儿园,达成如下协议:
一、幼儿园名称
XX幼儿园
二、基本情况
XX幼儿园位于XX小区,占地面积XX㎡,建筑面积XX㎡,设置XX个班,XX个学位。
三、办园性质
甲方与乙方合作,共同开办公办民助性质幼儿园。幼儿园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不高于县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3倍收费。
四、办园目的
1.坚持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探索新的幼儿园办园模式。
2.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幼儿园的办园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五、合作方式
1.甲方负责办理幼儿园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定收费标准,落实省、市、县公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和公办幼儿园相关补贴政策,并选派优秀园长1名、优秀教师4名,合作期满后由甲方负责安置。
2.乙方负责提供办园使用的房屋和开园所需资金(装修、设备采购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选聘管理人员、保教人员、后勤人员,并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合作期满后,产权权属不变。乙方聘用人员由乙方负责安置,与甲方无关。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日常办学行为实行监管。
2.乙方负责幼儿园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日常运营工作,按照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配齐设施设备,不断改善办园条件。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改变办园性质,或转让、出租、转包、分包等。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该幼儿园采取自收自支方式,当收入小于支出时,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
5.合作期间,如产生债务,由幼儿园负责偿还,如不足以清偿,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6、本协议书生效后,幼儿园的土地、不动产等资产性质保持不变。
7.如上级政策变动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得向甲方索要经济补偿。
8.本协议期限届满,双方终止合作,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补偿。
9.合作期满,原乙方或使用幼儿园名义雇佣的人员,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责安置或补偿等。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即构成违约,则违约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八、其他
1.本协议期限为6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如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归盘山县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其余报与有关部门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 法人或委托代
理人(签字): 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解读文件:盘县政办发〔2020〕63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2020年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 工作方案》的通知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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