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盘县新疫防指办发〔2020〕6号
关于做好境外来(返)盘山人员及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经济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县委各部委,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当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境外输入我国的疫情不断发生,国内多地出现境外返回人员解除隔离观察后复阳病例,且多地冷链食品外包装核酸检测呈阳性,为坚决防范输入性疫情,切实从源头上消除疫情风险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广大村(居)民要主动向村(社区)报告目前尚在境外旅居、工作、学习亲友的信息。
二、各镇(街道)要组织村(社区)加大境外来(返)人员摸排登记力度,实行日排查、日报告制度;会同县防指严格落实医学隔离观察措施。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我县有干部职工及亲属在境外留学、务工、经商、旅游,近期准备来(返)盘山的人员,进行全面摸排并及时报告。
四、各接待、商务、用工单位落实“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主体责任,对近期准备来(返)盘山的境外人员,必须报经县防指同意后方可安排行程,实施信息登记报告、体温监测、医学隔离观察等疫情防控措施。
五、全县酒店、宾馆、洗浴、网吧、房屋出租人等应严格落实人员登记制度,全面了解掌握所有人员14天内旅居史和健康情况,如发现有从境外进入盘山的人员,应立即向所在镇(街道)、村(社区)报备。
六、计划近期来(返)盘山境外人员,须在确定行程后,第一时间向所在村(社区)如实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姓名、所在国家及城市、返程日期、具体行程(含转机等)、联系方式、所乘交通工具、航班号、起落时间、起落机场和目的地等。
七、对在第一入境口岸已集中隔离14天解除隔离观察的境外来(返)盘山人员,抵盘后3日内到指定地点免费进行“1+1”医学检测(1次核酸检测和1次血清检测),并实施7天居家隔离观察防控措施,隔离期间一律不准外出、不准与家人共餐、不准与家人近距离交谈、出居室必须戴口罩,隔离期满后应尽量保持不外出、不聚集、不聚餐,纳入村(社区)管控,严把“复阳关”;3日内未到指定地点进行医学检测的,须在指定集中隔离场所观察7天,并进行“1+1”医学检测,食宿、检测费用自理。
八、如境外来(返)盘山人员出现发热、干咳、胸闷气促、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以及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应立即向村(社区)及县防指办公室报告,并安排专业车辆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九、强化冷链食品的运输、存储、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风险防控与处置,对进口冷链食品及其外包装、内包装、外环境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对接触进口冷链食品的市场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核酸检测;进口冷链食品批发、加工、经销企业要做好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工作;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海鲜市场、商超、冷库、餐饮企业等重点场所,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畜禽肉类、水产品等重点品种抽查检测工作,持续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健康监测,严格落实市场卫生清扫、环境消杀、换气通风、经营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确保全链条、全流程食品安全。
十、各园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防范境外疫情输入作为当前防控的一项重点工作,切实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实现人员信息与管控闭环管理;各镇(街道)、各园区对境外来(返)盘山人员的排查管控措施落实不力,导致发生输入性疫情的,将严肃追责;村(社区)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不按规定登记报告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职能部门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履职尽责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问责;对故意隐瞒、不如实报告行程、健康状况的境外来(返)盘山人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盘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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