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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山县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12 浏览次数:263


2020年11月11日,盘山县人民政府印发了《盘山县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为全面了解《方案》,现将《方案》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方案》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2、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明电【2020】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密电【2020】7号)及《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盘政办密电【2020】1号)要求,消除全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一)2020年12月底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摸底排查工作。

(二)2021年6月底,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及其他农房安全隐患排查。

(三)2023年12月底前,完成农房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三、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各镇(街道)要对本行政辖区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时要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要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危险等级(可参照农村危房改造鉴定标准)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1、开展重点排查。到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的摸底排查,列出排查明细,初步判定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造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各镇(街道)可结合实际细化排查内容和重点。

2、推进全面排查。到202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农村房屋摸底排底排查任务。各镇(街道)在保证重点排查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除前述重点排查内容外,还应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二)重点整治。到2021年6月底前,各镇(街道)要完成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的整治。在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工作方案。各镇(街道)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可借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的方法和成功经验,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各镇(街道)、村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各镇(街道)要结合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全面的整治计划,建立整治档案,实行销号管理。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责任、行业责任,用3年的时间完成农房安全隐患整治。加快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健全农村住房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协调机制,县住建局为牵头单位、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族和宗教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广电局、县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落实“县负总责,镇街道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任务按时保质完成。

(二)落实责任分工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做好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和数据核实报送工作,强化监管力度。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负责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数据报送,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3、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

4、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性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检查工作;

6、民族和宗教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7、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

8、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及对无证无照黑旅馆打击工作;

9、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

10、司法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制保障;

11、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12、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

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各单位、各镇(街道)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加强综合保障,强化监督指导,做好宣传引导,扎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原文:盘县政办发〔2020〕86号 盘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山县 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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